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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撤回申请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2 次阅读

专利局撤回申请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被专利局撤回。公司负责人认为补正期限过短,导致无法完成补充说明,遂向我们寻求法律帮助。此类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申请人往往在收到撤回通知时感到措手不及。

【一、基本案情】

  我们代理的某科技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项关于智能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局在初步审查后,于2023年6月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对权利要求书的表述不清之处进行补正。申请人因内部技术人员出差,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补正。2023年7月,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作出撤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委托我们团队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一)专利局撤回申请的决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能否以补正期限不合理为由主张撤回决定违法?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局撤回申请决定的可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1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条文并未明确列举“撤回申请”的情形。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局撤回申请的决定,属于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权。因此,该决定具有可诉性,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补正期限合理性的审查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补正通知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但该条款并未对补正期限的具体长度作出硬性规定,专利局通常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补正内容的难易程度确定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专利局设定的补正期限是否明显不合理,导致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完成补正。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23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专利局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对涉及多个技术特征的复杂权利要求进行补正,期限过短,构成程序不当。本案中,申请人因技术人员出差未能及时补正,属于客观原因,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限确实不足以完成补正工作。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前提是“不服撤回决定”,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46条。

  (二)法院审查的重点是专利局撤回决定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包括补正期限是否合理、补正要求是否明确、申请人是否有正当理由逾期等。

  (三)申请人应保存所有与专利局沟通的记录,包括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材料等,作为证明专利局程序违法的核心证据。

【核心要点】

● 专利局撤回申请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提起行政诉讼。
● 补正期限是否合理是审查撤回决定合法性的关键,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期限明显不合理。
● 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管辖法院为知识产权法院或特定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应重点收集补正通知书、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专利局存在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
● 如专利局未充分说明补正要求或期限过短,法院可能认定撤回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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