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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侵权风险认定与防范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2 次阅读

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侵权风险认定与防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此针对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侵权认定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进行系统分析与专业指引。

【一、问题提出】

  核心争议在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必然构成侵权?实务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综合考量专利法律状态、销售行为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抗辩事由。我们注意到,不少市场主体因对专利法律规则认识不清,误以为只要产品标注“专利”即可合法销售,从而陷入侵权纠纷。

【二、法律依据】

  (一)《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专利法》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专利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看:专利法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公众自由竞争权利。销售行为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与【生产经营目的】。若销售者已获授权或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则不构成侵权。

  (二)从实务判例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案中明确,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需同时满足【主观不知情】与【客观来源合法】两个要件。举证责任在销售者,须提供进货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从法律风险看:销售者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即使主观不知情,仍须承担停止销售、销毁库存等责任;若主观明知为侵权产品,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专利法》第71条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在确定数额基础上【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进货前核查专利状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核查专利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情形。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人出具的授权书或销售许可协议,并核对授权范围是否涵盖所销售产品。

  (三)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包括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等,确保形成可追溯的进货链条。

  (四)建立侵权预警机制:对拟销售产品进行专利侵权检索分析,尤其关注同领域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侵权风险评估报告。

  (五)应对侵权指控的步骤:收到侵权警告函后,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封存库存;收集合法来源证据;评估是否构成侵权;在律师指导下与权利人协商或进入诉讼程序。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核心要点】
● 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权,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及【是否适用权利用尽或合法来源抗辩】。
● 合法来源抗辩要求销售者同时证明【主观不知情】与【客观来源合法】,举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 专利有效期届满或专利被宣告无效后,销售相关产品不构成侵权。
● 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核查、证据留存、侵权预警三机制,防范法律风险。
● 被指控侵权后,立即停止销售、固定证据、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是降低损失的关键步骤。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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