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时如何合法主张优先使用权
【风险预警】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示:专利优先使用权并非自动享有,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定条件或举证不力,导致丧失本可成立的抗辩权。实践中,【重要】误以为“先用即有权”是常见陷阱,实际操作中若未严格符合《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规定的“在申请日前已制造或作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优先使用权往往无法成立。
【常见误区】
(一)误认为“任何在先使用行为都成立优先权”
部分当事人以为只要在专利申请日前生产过相关产品,即可无条件继续使用。实际上,《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要求“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若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技术方案,则超出法定范围,可能构成侵权。
(二)忽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时间效力
许多当事人仅凭口头陈述或零散单据主张优先权,【注意】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形成于申请日前的书面记录,例如生产日志、采购合同、发票、研发图纸等,且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和连续性。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三)误将“优先使用权”等同于“完全豁免权”
优先使用权仅系抗辩权,而非主动起诉他人的权利。部分当事人在被诉侵权后,错误地认为自己可以反诉对方,甚至要求对方赔偿,但根据司法实践,优先使用权仅能用于对抗侵权指控,不能作为独立请求权。
(四)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丧失抗辩机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若未在答辩期内明确提出优先使用权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可能视为放弃该抗辩,后续再行主张将面临程序障碍。
【法律后果】
若当事人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可能承担如下责任:
(一)停止侵权
依据《专利法》第65条,法院可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设备。
(二)赔偿损失
依据《专利法》第71条,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上限为500万元。
(三)承担合理开支
依据《专利法》第71条,侵权人还需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
【防范建议】
(一)尽早固化在先使用证据
建议当事人在研发或生产初期即保存生产记录、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研发日志等,并注意注明日期,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时间戳存证。
(二)严格限定在“原有范围”内使用
享有优先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渠道或变更技术方案。若确需扩大,应主动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事宜。
(三)被诉侵权后及时提出抗辩
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状后,应在答辩期内整理并提交优先使用权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委托鉴定机构确认时间节点。
(四)避免主动发起侵权诉讼
优先使用权仅为防御性权利,不得据此起诉他人。若认为对方专利无效,应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非滥用优先权抗辩。
(五)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在实施新技术或扩大产能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自身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检索,并评估能否主张优先使用权。
【律师提示】
专利优先使用权的认定涉及复杂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稍有不慎即可能从“合法使用”转为“侵权责任”。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您在遭遇专利纠纷或开展新产品研发前,提前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核心要点】
● 优先使用权适用前提: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或作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
● 证据是关键:须提供形成于申请日前的书面记录,如生产日志、采购合同、发票等,并确保证据链完整。
● 法律责任明确:超出原有范围使用将构成侵权,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最高500万元)及承担合理开支。
● 抗辩需及时:被诉侵权后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优先权抗辩,逾期可能丧失程序权利。
● 优先权为防御性权利:不得据此主动起诉他人,若需扩大使用范围,应另行协商或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