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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无效专利能否作为无效宣告证据的法律分析

2026-06-30 阅读约3分钟 6 次阅读

已无效专利能否作为无效宣告证据的法律分析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办理专利无效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询问:一个已经失效的专利,能否拿来攻击另一个有效专利?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判断。

【一、基本案情】

  我们代理的某科技公司因被诉侵犯一项名为“高效散热装置”的发明专利,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检索现有技术时,我们发现一份已于五年前因未缴年费而失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高度重合。我们随即以该失效专利作为主要证据,向专利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已经因未缴年费、期限届满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二)以失效专利作为无效证据,其公开时间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先后关系,如何影响证据的效力认定?

【三、法律分析】

  (一)失效专利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是否因未缴年费、保护期届满等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其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事实。因此,只要该失效专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就构成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我们团队在大量无效案件中均成功运用了此类证据。

  (二)公开时间的判断是关键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因此,失效专利的公开日必须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才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如果失效专利的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则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三)技术方案的实质比对是核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我们团队在代理案件时,会重点比对失效专利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判断两者在技术特征上是否存在实质性重合。若失效专利已经完整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其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则涉案专利可能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失效专利必须满足“申请日前公开”这一时间条件,否则不具有现有技术证据资格。

  (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失效专利的技术内容应当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逐项比对,不能仅凭技术领域相同就认定证据有效。

  (三)失效专利的公开文本(如授权公告文本)应当作为证据提交,并附上专利状态查询记录,以证明其确实处于失效状态。

【五、律师建议】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在准备专利无效宣告时,应当系统检索申请日之前的所有公开技术文献,包括已失效的专利文献。同时,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比对和法律分析,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已失效专利只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即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 失效专利的公开日是判断其能否用于评价新颖性的核心时间节点。
● 技术比对应以权利要求为基准,判断失效专利是否完整公开或显而易见。
● 提交证据时需附上失效专利的公开文本及专利状态查询记录。
● 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无效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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