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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申诉的法定理由与实务策略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10 次阅读

侵犯专利权申诉的法定理由与实务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被诉侵犯一项“智能家居控制装置”专利权。经我们调查发现,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行业展会上公开演示,且被控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本质差异。最终,我们成功代理客户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科技公司,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指控其生产的智能开关产品落入对方“一种智能家居控制方法及系统”专利(专利号ZL201810【.X)的保护范围。经我们初步分析,该专利存在多项实质性缺陷,且客户产品技术路线与专利技术特征存在明显不同。客户随即委托我们团队进行申诉应对。

【二、争议焦点】

  (一)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申诉理由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我们团队在调查中发现,涉案专利的“智能家居控制方法”在申请日前,已有国内公开出版物《智能家居技术白皮书》详细披露了相同技术方案。据此,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同时,《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经我们委托的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简单组合即可获得,缺乏实质性特点。因此,该专利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申诉理由

  《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我们团队将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逐项对比后发现: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通过红外传感器采集用户手势信号”,而被控产品采用的是“通过蓝牙通信模块接收移动终端指令”,两者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均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产品不构成侵权。

  (三)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申诉理由

  《专利法》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帮助某零售商提供了完整的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供货商营业执照,成功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自正规渠道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法院最终仅判决停止销售,免除了赔偿责任。

  (四)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诉理由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们团队上述案例中,正是基于该专利缺乏新颖性的事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智能家居技术白皮书》作为关键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最终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指控的基础即告消灭。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基于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总结以下三条可操作规则:

  (一)专利无效宣告是最彻底的申诉途径。如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或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优先考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程序可从根本上消除侵权风险。

  (二)技术特征对比是侵权抗辩的核心。必须严格依据《专利法》第64条及司法解释,将被控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逐项比对。若存在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即可主张未落入保护范围。

  (三)合法来源抗辩需证据链完整。依据《专利法》第77条,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当事人必须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供货商资质等完整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确实不知情。

【核心要点】

● 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可依据《专利法》第22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瓦解侵权指控。
● 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应依据《专利法》第64条及司法解释进行技术特征逐项对比,证明存在本质差异。
● 合法来源抗辩需提供完整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依据《专利法》第77条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须停止销售。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可以并行,建议在收到侵权警告后第一时间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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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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