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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相似专利重复授权风险与应对

2026-06-30 阅读约5分钟 1 次阅读

前后相似专利重复授权风险与应对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示,同一申请人就相似技术方案先后提交两件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与授权过程中存在【重复授权】的重大法律风险。若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导致后一申请被驳回,已授权专利亦可能因权利冲突而面临无效宣告。以下从法律实务角度进行系统分析。

【一、风险预警】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先后提交两件相似专利,可能构成《专利法》第9条所禁止的【重复授权】。该条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叠,后一申请将无法获得授权;若已不当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据《专利法》第45条请求宣告其无效。

【二、常见误区】

 (一)误以为只要技术细节不同即可分别授权
  许多申请人认为,只要后一专利在前一专利基础上增加了附加特征,两者即可并存。但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核心标准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而非技术方案是否完全一致。若后一专利的权利要求被前一专利的公开内容所覆盖,则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复申请。

 (二)忽视不同类型的专利之间亦存在重复授权风险
  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必须作出选择。若前后申请时间不同,即使类型不同(如前一为实用新型,后一为发明专利),只要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后一申请仍将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

 (三)未及时利用优先权制度导致保护范围冲突
  部分申请人在提交前一申请后,未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专利法》第29条)就改进技术提交在后申请,导致后一申请无法享有优先权,进而使得前一申请的公开内容成为评价后一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四)认为修改权利要求即可规避重复授权
  修改权利要求虽可缩小保护范围,但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被前一专利的权利要求所涵盖,或仅属于前一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属于捐献规则范畴),依然无法获得授权。修改必须使保护范围【实质性不同】。

【三、法律后果】

 (一)后一专利申请被驳回
  依据《专利法》第9条,专利局在实质审查中一旦认定两件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将驳回后一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驳回决定属于行政决定,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第41条提起复审,但成功率极低。

 (二)已授权专利被宣告无效
  若两件相似专利均已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据《专利法》第45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其中一件专利无效。一旦无效宣告成立,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47条),申请人将丧失全部权利。

 (三)面临权利冲突与侵权风险
  若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申请人自身可能陷入【权利冲突】,无法有效行使专利权。更严重的是,若第三方实施的技术方案恰好落入重叠范围,申请人可能因权利界限不清而难以主张侵权责任,甚至被对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四、防范建议】

 (一)申请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对比分析
  在提交后一专利申请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前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进行逐项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若存在重叠,应主动调整权利要求,确保保护范围【明确区分】。

 (二)善用优先权制度避免时间冲突
  若在提交前一申请后12个月内对技术进行了改进,应依据《专利法》第29条及时提交在后申请并主张优先权。这样可使在后申请视为与前一申请同日提交,避免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三)考虑提交分案申请
  若后一技术方案属于前一专利申请中记载但未在权利要求中主张的技术内容,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提交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不改变原申请日,且可以独立审查,但必须确保分案内容未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

 (四)主动放弃或修改保护范围较小的专利
  若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存在重叠,申请人应主动放弃其中一件(通常为保护范围较窄或创新性较低者),或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使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互不交叉】。放弃应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提交放弃声明。

 (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申请策略规划
  专利布局涉及法律、技术、商业多重维度,建议在提交系列申请前,委托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进行整体规划,避免因重复授权导致权利落空。

【律师提示】

 专利重复授权问题一旦发生,补救成本极高,甚至可能导致全部权利丧失。建议提前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核心要点】
● 同一申请人就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提交两件相似专利,构成《专利法》第9条禁止的重复授权,后一申请将被驳回。
● 判断重复授权的核心标准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而非技术细节是否一致。
● 不同类型专利(如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同样存在重复授权风险,需注意优先权与分案申请制度。
● 已授权专利若被认定重复授权,可依据《专利法》第45条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 防范重复授权的有效措施包括:申请前检索、善用优先权、提交分案申请、主动放弃或修改权利要求。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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