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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出资瑕疵,如何对公司及债权人担责?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2 次阅读

名义股东出资瑕疵,如何对公司及债权人担责?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处理一起典型案件:张三与李四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张三实际出资,李四作为某科技公司登记股东。公司成立后,李四未按章程约定缴纳50万元出资,仅出资20万元,导致公司研发设备采购停滞。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债权人王某起诉要求李四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即名义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代理的案例中,名义股东李四未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张三亦未补足资金。公司因资本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在3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四辩称其仅为名义股东,应由实际出资人张三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名义股东李四是否需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二)名义股东李四是否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名义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股东,其股东资格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不能以内部代持协议对抗公司。因此,李四未足额出资,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8条要求其补足30万元出资,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名义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其他股东可依据协议主张。例如,本案中其他股东已按约出资,即可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三)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王某有权要求李四在未出资3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以未出资金额为限。

  (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款,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四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张三追偿。但需注意,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王某)。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及债权人:登记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二)实际出资人未出资不减轻名义股东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追偿权不影响其对外责任的履行。

  (三)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名义股东:债权人无需等待公司内部追偿程序,即可直接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若您作为名义股东,务必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并保留出资凭证,避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若您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公司存在名义股东出资瑕疵,可依法直接起诉名义股东主张补充赔偿。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名义股东必须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义务,不能以代持协议为由免责。
●名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上限为未出资本息。
●名义股东对外担责后,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名义股东,无需先向公司追偿。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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