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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所提出的五条修改意见被破产法草案二审稿采纳

2026-09-11 xqc 阅读约6分钟 8 次阅读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山河所组织逐条研读草案文本,结合多年办案实务,就其中六个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并形成书面建议提交。

2026年8月28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经逐条比对,山河所此前提出的六条修改意见中,五条已被二审稿采纳或实质吸收。

建议一: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的问题

一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原内容为“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中为实现债务人财产给付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海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山河所建议:

第二款应予以删去。理由有二:一是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多轮轮候保全时,管理人逐一向各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申请,沟通成本极高,任何一家消极处理即导致财产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二是第二款采用封闭式列举,没有“等”字兜底,实际上限缩了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未来新增的保全与执行种类将难以纳入,而破产法又未设置相应的中止审理制度,徒增程序拖延。

二审稿已采纳该观点,第二十二条已删去原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内容。

建议二:破产费用的范围问题

一审稿第六十条原内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调查、归集、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的工作人员的费用,债权人会议同意其作为破产费用的;

(四)管理人报酬;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为追收破产财产、追加分配而支出的费用。”

山河所建议: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也应当列为破产费用;理由是:破产衍生诉讼、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属于合理必要开支,是为了破产程序推进而发生的费用,但又无法归入现有项目,应当明确此类费用也属于破产费用。

2.第三项中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前置条件应当取消。理由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有至少30日的空档期,此期间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否属于破产费用处于不确定状态,直接影响管理人作出符合债权人利益的判断。

二审稿已采纳该意见,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已明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合理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且删去需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前置条件。

建议三:债权调整后重新计算表决结果的问题

一审稿第八十条第四款原内容为“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确有错误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债权额对债权人会议已表决事项结果产生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表决结果。”

山河所建议:

删去重新计算表决结果的表述。理由有三:一是重新计算表决结果会损害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已生效的会议决议、认可决议的裁定、据此作出的分配与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均面临被推翻,涉及第三人的行为需逐一纠正;二是“确有错误”的发现期限与救济期限均未规定,可能导致数年后当事人对数年前的裁定发起救济,使债权人会议决议长期处于效力悬空状态,理论上任一债权人穷尽诉讼程序即可让决议空悬数年;三是参照草案关于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已分配财产不享有权利的规则,未及时异议与救济的债权人不应享有追溯利益。

二审稿第七十五条维持一审稿表述,未予以修改。

建议四: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计算基数问题

一审稿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原内容为“……有关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对重整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相应内容的同意,不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第一百二十一条为“参加表决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山河所建议:

将“不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修改为“视为已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理由是: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表述,会让同意重整协议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额无法作为表决比例的分母和分子。

二审稿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表决基数作出实质修改,人数基数由“参加表决”改为“出席会议”,债权额分母由“该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权总额”改为“该组债权总额”。解决了分母问题,但未解决分子问题。

建议五:破产宣告后能否撤销宣告问题

一审稿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原文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前款协议的,应当一并撤销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

山河所建议:

删去第二款。理由是:破产宣告不仅在破产法上产生效果,也在其他实体法上产生效果——信托法上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被宣告破产则信托终止,保险法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触发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商业银行法上宣告破产即商业银行终止,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则劳动合同终止并应支付经济补偿。草案允许法院撤销破产宣告,其他实体法却无法同步衔接:劳动合同能否自动恢复、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如何处理、已支付的经济补偿能否追回,均无答案。此外,该款为宣告破产后再倒回程序开了口子,不利于各利害关系人在破产宣告前充分博弈。

二审稿第一百四十四条已将第二款删除。

建议六:破产档案的保管问题

一审稿第一百七十条原文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将接管的破产人的账册、文书等材料移交档案保管机构保存,保存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

山河所建议:图片

将“应当”改为“可以”。理由是:对于账册、文书等材料,管理人有条件的可以自行保管,债务人有出资人尚存的可以由出资人保存,法院、管理人协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这些机构保存,上述方式均不产生额外费用。草案一律强制移交档案保管机构,将增加不必要的支出——档案保管机构多按年度收费,常年累计金额不低,且实践中存在无人续费的问题。部分案件中破产财产本就有限,却仍需预留三十年乃至五十年的档案保管费用,对债权人利益损害过大。

二审稿已删除该条。

一部法律的质量,取决于它能否回应实践中的真实问题。六条建议,五条得到采纳,既是对山河所破产法律专业判断的肯定,也说明立法机关对来自一线的实务声音持开放态度。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征集期为2026年8月28日至9月26日。山河所将持续跟踪修法进程,就尚未采纳的问题继续建言,助力破产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来源:山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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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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