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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 “食品安全监督” 外衣恶意碰瓷,网红李雨婵一案的法律边界警示

2026-07-12 阅读约3分钟 51 次阅读

近期网红李雨婵借食品安全炒作、造谣果农樱桃存在质量问题被行政拘留一案,为全网打假、监督类自媒体敲响法律警钟。

本案事实清晰:陕西咸阳当地樱桃因阴雨受灾,农户自发开设合规助农集市自救。博主李雨婵以食品安全监督为名,未做任何正规检测,刻意剪辑片面画面,捏造樱桃大量生虫、集市手续不全等虚假内容,还公开煽动粉丝下单后仅退款不退货,泄露农户私人联系方式,线上制造负面舆情、线下引发现场冲突。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抽检全部樱桃,无任何食品安全隐患,无消费者质量投诉。最终警方以寻衅滋事对其行政拘留,全平台账号封禁下架。很多自媒体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打着 “打假、监督食品安全” 旗号,就可以随意质疑、抹黑商家与农户。但法律层面,合法舆论监督与恶意造谣碰瓷有着明确区分标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合理舆论监督需满足基于客观事实、已尽核实义务、不捏造歪曲事实三个条件。本案中,李雨婵无检测报告、无真实消费体验,纯粹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主观上以博取流量、制造矛盾为目的,早已脱离合法监督范畴,属于借故生非、肆意挑衅。从行政责任来看,警方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规制随意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与经营秩序的行为。

该博主线上散布虚假食品谣言煽动网暴,线下直播激化现场矛盾,造成农户大批量退货、樱桃滞销腐烂,破坏乡村助农经营秩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违法认定标准,行政拘留处罚于法有据。

除行政处罚外,李雨婵还需承担完整民事侵权责任。其捏造樱桃食品安全问题,损害农户个人名誉与农产品商业信誉,依据《民法典》人格权、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受害果农可集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舆情影响,同时赔偿滞销损失、仓储损耗、维权公证、律师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因其属于恶意诋毁农产品、主观过错极大,农户还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行政拘留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更需警惕刑事风险:若同类行为造成损失更大、传播范围更广、多次实施造谣抹黑,将触碰刑事红线。

一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虚假食品信息造成商家重大经济损失,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本案仅造成短期农户损失,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作治安处罚,但足以警示所有自媒体,踩线严重将面临牢狱之灾。

当下大量美食、食品安全类博主靠 “找茬打假” 吸粉,本案给出清晰行为准则:其一,质疑食品质量必须留存购买凭证、正规检测报告,不得仅凭主观臆断剪辑造谣;其二,维权仅能客观陈述问题,严禁煽动粉丝恶意退款、批量投诉、网曝商家;其三,不得专门挑选缺乏维权能力的农户、小微企业选择性碰瓷,借弱势群体博取流量。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食品安全监督是公民合法权利,但权利不能异化为牟利工具。

流量不能凌驾于事实与法律之上,任何试图编造虚假食品安全谣言、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自媒体,终将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多重法律责任。广大自媒体创作者应当以此案为戒,守住客观真实底线,合法开展监督,切勿为短期流量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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