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汇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及相关关联罪名立案、数额分级、量刑、从重、从宽情节,供普法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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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受贿
| 数额较大 | 3-20万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50万) |
| 1-3万+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
| 数额巨大 | 20-300万 | 3-10年,并处罚金(20万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或没收财产 |
| 10-20万+其他严重情节 |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以上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此两个刑期,罚金为50万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150-300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可以判处死刑 |
| 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 可以死缓两年执行/2年后,可以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 |
关联罪名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参照行贿罪 |
|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20万以上,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责 |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数额较大、巨大的七点按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
| 职务侵占罪 | 数额较大、巨大的七点按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 |
| 挪用资金罪 | 参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进行非法活动”数额标准2倍执行 |
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二、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 追究刑事责任 | 3万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300万以上 | |
| 情节严重 |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 数额较大 | 5万以上 |
| 数额巨大 | 500万以上 | |
| 情节严重 |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三、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3万以上 |
| 1-3万,具有以下情节(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
| 情节严重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 情节特别严重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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