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人,一张假收条,三年缓刑
最近刷到武汉中院一则刑事裁定——徐某,曾任武汉某区区长,2011年逃往境外,人至今没到案,但他贪污受贿得来的近2个亿财产,法院照样裁定全部没收。
很多人以为“人跑了,案子就悬了”“财产转出去就安全了”,徐某案恰恰给了这些想法一记响亮的耳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个普通公众可能陌生的制度,正是国家在告诉所有人:人虽在逃,但钱,一分也别想带走。
01
案情回顾
先看看徐某的“操作”。
他利用区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干了三件事:
第一,虚设工程骗钱。 他伪造工程材料,骗取国有资金1.9793亿元,这笔钱被用来替一家物流公司缴纳780.67亩土地出让金。换句话说,拿国家的钱帮朋友买地。
第二,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2006年至2011年间,他为同一名商人吕某荣在土地出让等事项上大开方便之门,换来的回报是:人民币6381万余元、港币8887万余元、美元255万余元。这些钱,一部分被他用来购置了8套房产、3个车位和1辆奥迪轿车。
第三,跑路。 2011年5月,徐某逃往境外。同年11月被立案,次年7月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报。
罪名清晰——贪污罪、受贿罪;金额触目惊心——仅可查证的涉案财物就包括780.67亩土地使用权加8套房、3个车位、1辆车。
02
一审审理
利害关系人“来了又走”,法院怎么处理?
2019年5月,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中院申请没收上述财产。这一步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标准启动方式——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无法进行普通刑事诉讼,但财产该追还得追。
有意思的程序问题来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家投资公司跳了出来,说涉案780.67亩土地中有330亩归自己所有,申请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按《刑事诉讼法现行有效》第299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但这家公司庭前又撤回了申请。
这来了又走,法院到底还开不开庭?
武汉中院的处理很老道:虽然可以把撤回申请视为“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开庭也行,但为了把事实查清楚、把权利保障到位,法院决定继续开庭,还专门通知这家公司到庭,当庭再次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查明:徐某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涉案财物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2021年11月15日,武汉中院作出(2019)鄂01刑没1号刑事裁定:780.67亩土地使用权、8套房、3个车位、1辆奥迪车,全部没收。裁定生效,无人上诉抗诉。
03
典型意义
这个裁定告诉我们三件事
第一,“跑了就没事”是最大的误解。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是针对“人不到案”设计的。只要你贪污受贿的钱留在境内——哪怕转成房产、土地——检察机关照样能申请没收。徐某案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历时10年,但财产一分没少。
第二,利害关系人“来了又走”,程序上怎么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实践中经常有人觉得“我先去看看能不能要回来,不行再撤”,但撤了以后法院是否还开庭?本案给出了标杆式处理:撤回申请即视为“无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不开庭;但为了查清事实,法院也可以选择继续开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庭确认。最终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撤回情况及审查意见,程序合法、权利保障到位。
第三,“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落到实处。
违法所得没收不要求刑事定罪那样的“排除合理怀疑”,而是“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780.67亩土地的资金来源、受贿款的流向、房产登记的时点——证据链闭合,法院认定毫无悬念。
04
结语
徐某一案,表面看是一个贪官的落网故事,实质上却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走向成熟的一个缩影。
对当事人而言,这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生动警示。
对律师而言,这是程序法现行有效实践中一个值得反复研究的样本——特别是利害关系人制度的灵活运用。
对公众而言,这传递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法网纵有漏,财政不会丢。
随手转发给那些还在幻想“捞一笔就跑”的人,或许比一万句劝告都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