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专利权申诉理由及法律应对策略
【一、问题提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注意到,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指控侵权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与法律程序复杂的双重压力。核心争议问题在于:被指控方究竟可以依据哪些法定理由进行有效申诉,从而推翻侵权指控或减轻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法律允许被指控侵权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正是为了防止不具有实质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被不当垄断。例如,若某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则该专利未能实现真正的技术进步,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我们团队在代理多起专利无效案件中发现,无效宣告程序是破解恶意诉讼的有力武器。
(二)从实务判例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4号案中明确: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进行【全面覆盖】比对。若被控方案缺少一个以上必要技术特征,或存在【实质不同】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实践中,我们曾代理某电子企业成功抗辩,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图证明其产品采用的技术路径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本质区别,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合法来源抗辩虽可免除赔偿责任,但被控侵权人仍需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否则将面临持续侵权风险。此外,若无法提供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链,法院通常不予采信。我们团队建议企业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查+进货凭证留存】制度,以降低被动侵权风险。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立即固定证据:收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说明、设计图纸、采购合同、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比对:由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报告,明确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三)评估专利稳定性:检索专利文献及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若存在在先公开使用证据,可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四)启动合法来源抗辩:整理进货渠道的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且主观上不知情;同时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五)制定诉讼策略:若对方已提起诉讼,应在答辩期内提交不侵权抗辩或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专利侵权申诉涉及技术、法律与证据三重维度,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败诉风险。
【核心要点】
● 被指控侵权人可依据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等理由提出申诉。
● 合法来源抗辩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提供完整证据链,且不能免除停止销售义务。
● 专利无效宣告是推翻侵权指控的根本途径,需在法定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技术特征比对是判断侵权的核心方法,必须逐项分析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 企业应建立进货凭证留存与供应商审查制度,从源头防范专利侵权风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