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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生产自己专利,如何有效维权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3 次阅读

他人生产自己专利,如何有效维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侵权维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专利是发明人的重要智力成果,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当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自己拥有专利权的产品时,权利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下,我们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定,为您系统解析维权路径。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曾代理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权人张某拥有一项名为“多功能折叠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某日,张某发现某五金制品公司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并销售与其专利产品结构完全相同的折叠支架,导致其原有市场份额大幅缩减。

  张某随即委托我们团队介入调查,我们在市场购买了侵权产品并获取了销售发票,同时固定了相关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张某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二、争议焦点】

  (一)如何证明对方的生产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权利人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主张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五金公司未经张某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关于侵权比对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比对,被控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

  (三)关于维权程序的选择

  根据《专利法》第65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因此,权利人可以选择行政投诉途径或司法诉讼途径。行政途径效率相对较高,但无法直接获得赔偿;司法途径周期较长,但可以一并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结合我们团队的实务经验,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以下三条规则:

  (一)证据先行,固定侵权行为的完整链条。权利人应当在发现侵权后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全侵权产品的实物、购买凭证、网页截图、公证文书等证据,同时确保专利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二)优先协商,但不应拖延诉讼时机。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若对方拒不配合或拖延时间,应果断启动行政投诉或诉讼程序。

  (三)诉讼中应明确主张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根据《专利法》第65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我们建议权利人在起诉前准备好相关财务数据,如专利产品销售额下降的证明、侵权方公开的销售数据等。

【律师建议】

  专利侵权维权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权利人应当避免自行盲目行动,以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导致维权失败。我们建议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迹象后,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指导证据收集、侵权比对及诉讼策略。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的认定以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核心标准,依据《专利法》第11条及司法解释第7条。
● 维权路径包括协商、行政投诉和诉讼三种,权利人应根据证据情况和侵权方态度选择最优方案。
● 证据保全(实物、票据、公证)是维权成功的前提,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 损害赔偿需提供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依据《专利法》第65条主张。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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