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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用了我的专利,如何维权处理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2 次阅读

他人用了我的专利,如何维权处理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件。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该公司发现,某制造企业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专利技术用于其批量生产的产品中,并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导致专利权人市场份额严重受损。该专利权人遂委托我们团队启动维权程序。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发现,侵权方从2023年起便开始大规模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产品,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专利权人曾多次向侵权方发送书面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对方均未予理会,反而继续扩大生产规模。无奈之下,专利权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一)侵权方的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权方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我们团队将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逐项对比,发现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方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二)关于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本案中,由于专利权人实际损失和侵权方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我们团队建议并协助当事人申请适用法定赔偿。法院最终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专利法》第65条第2款,在法定赔偿限额内判令侵权方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证据固定是维权前提】发现侵权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购买、网页截图、视频录制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建议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共同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全面比对确定侵权】必须将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书逐项比对,确认是否构成全面覆盖或等同侵权。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由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意见。

  (三)【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协商不成时,应果断选择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拖延时间越长,损失可能越大,且可能面临侵权方转移资产、销毁证据等风险。

【律师建议】

  专利侵权维权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技术比对、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等多个环节。专利权人应提高警惕,建立日常专利监控机制,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迅速行动。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成立的核心标准是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依据《专利法》第11条及司法解释第7条。
● 维权第一步是固定证据,包括公证购买、网页截图、销售记录等,证据必须合法、完整、可追溯。
● 赔偿数额依据《专利法》第65条确定,优先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无法确定时可主张法定赔偿。
● 协商不成应尽快启动行政投诉或诉讼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或权利无法实现。
● 建议专利权人建立专利监控机制,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实现主动预防与被动维权相结合。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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