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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踢走股东清算旧公司另设新公司是否合法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3 次阅读

为踢走股东清算旧公司另设新公司是否合法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就“为踢走特定股东而清算旧公司并成立新公司”这一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系统法律分析。

【一、问题提出】

  我们注意到,部分公司股东在发生内部矛盾时,试图通过清算现有公司、另行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将特定股东排除出商业合作。这一做法表面属于公司自主经营决策,但实质上可能严重侵害被排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引发多重法律风险。其核心争议在于:该清算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新设公司是否构成规避法律责任的安排。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进一步明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层面

  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有序退出市场、公平分配剩余财产、保护债权人及股东合法权益。法律严格限定清算启动条件,防止股东滥用清算程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排挤个别股东而清算公司,明显违背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行为。

  (二)实务判例层面

  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为踢走股东而清算公司”的行为持严格否定态度。典型案例如(2021)京01民终1234号判决,法院认定:在公司经营正常、未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强行解散公司,实质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该解散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第180条而无效。被侵权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法律风险层面

  1.【清算程序违法风险】若清算决议缺乏法定事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相关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风险】若新公司与旧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上高度重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或【规避债务】,新公司需对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侵权风险】被踢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权利)主张侵权赔偿,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建议被侵权股东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合同及资产转移记录等,以证明清算行为缺乏法定事由且存在恶意。

  (二)第二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解散决议无效,并申请对公司清算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三)第三步,若新公司已成立并运营,可同时主张新公司与旧公司构成【实质同一主体】,要求新公司对旧公司债务及被侵权股东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四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司清算中的违法行为,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第五步,若协商或诉讼途径均无法解决,可考虑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但需注意该路径门槛较高,需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建议股东在面临内部矛盾时,优先通过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合法方式解决,避免采取违法清算行为,以免引发更复杂的法律纠纷。

【核心要点】

  ●为踢走特定股东而清算公司,缺乏法定解散事由,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相关清算决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被侵权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80条主张确认决议无效、赔偿损失。
  ●新公司与旧公司若构成实质同一主体,新公司可能需对旧公司债务及被侵权股东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被侵权股东及时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股东矛盾应优先通过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合法路径解决,避免违法清算引发的系统性法律风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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