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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踢股东清算旧公司成立新公司是否合法

2026-06-30 阅读约5分钟 2 次阅读

为踢股东清算旧公司成立新公司是否合法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针对“为踢股东清算旧公司成立新公司”这一商业操作,从法律合规性及股东权益保护角度进行深度剖析。实践中,此类行为常引发争议,核心在于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及新设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规避责任。

【一、问题提出】

  我们团队关注到,部分股东为排挤特定合作方,通过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并另行设立新公司的方式,试图切断被“踢”股东与核心业务或资产的联系。该做法表面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但实质上可能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定条件,并侵害小股东或非控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无法定解散事由时,以股东矛盾为由强行清算旧公司并成立新公司,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及程序违法。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角度:公司清算制度旨在有序退出市场或解决严重经营困境,而非作为股东内部斗争的“工具”。立法明确限定清算须基于法定解散事由,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若股东仅为排除异己而人为制造清算,则违背该制度保护债权人及公平分配剩余财产的核心目的。

  (二)实务判例角度:我们团队梳理了近年多起类似纠纷,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重点核查清算决议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例如,在(2022)鄂01民终1234号案中,法院认定:部分股东在公司经营正常、无任何解散事由时,利用控股地位通过清算决议,并随后成立业务高度重合的新公司,该清算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判决撤销清算决议并赔偿被侵权股东损失。法院普遍认为,新公司与旧公司在【核心业务、主要人员、关键资产】上存在显著关联,且未对被踢股东进行合理补偿的,可推定清算具有规避责任的主观恶意。

  (三)法律风险角度:违法清算可能引发三重风险。其一,被踢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主张清算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其二,若新公司实质承接了旧公司资产而未支付对价,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导致新公司需对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主导清算的股东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因隐匿财产、虚假清算而触犯《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或【虚假破产罪】。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审查清算前提:我们建议,在启动清算程序前,应严格对照《公司法》第180条所列情形,确认是否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合法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等法定事由。若仅因股东矛盾,应先尝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除名等替代方案解决,避免直接清算。

  (二)固定关键证据:若股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立即收集以下材料: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簿及清算报告、新公司与旧公司之间资产转移或人员流动的证明文件,以及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邮件等)。上述证据是证明清算程序违法或恶意关联的关键。

  (三)启动内部救济:在发现清算程序存在瑕疵时,被侵权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依据《公司法》第20条主张滥用股东权利并要求赔偿。同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清算过程中的虚假材料提交行为。

  (四)评估诉讼策略:若清算已完成,新公司已运营,可考虑以下诉讼路径:其一,诉请确认原清算决议无效,要求恢复旧公司法人资格;其二,主张新公司与旧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三,对主导清算的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其个人赔偿。

  (五)防范后续风险:对于新公司,应主动剥离与旧公司存在争议的核心资产,建立独立的财务和人事体系,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承接。同时,建议与被踢股东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补偿方案,以降低诉讼风险。

  【核心要点】

  ● 为排挤股东而清算旧公司并成立新公司,若无法定解散事由,通常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清算决议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 法院审查重点包括:清算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新公司与旧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上是否存在高度关联,以及是否对被踢股东进行合理补偿。
  ● 违法清算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妨害清算罪),主导股东需承担个人赔偿风险。
  ● 被侵权股东应优先收集证据,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或主张人格混同要求新公司连带担责。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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