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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后原专利权人能否继续使用_298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11 次阅读

专利转让后原专利权人能否继续使用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接到多起关于专利转让后使用权的咨询。许多当事人在完成专利转让后,才意识到自己可能失去了继续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引发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角度,系统分析这一问题。

【一、问题提出】

  核心争议在于:专利转让完成后,原专利权人是否仍有权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转让仅涉及“所有权”变更,自己仍可基于“发明人”身份或“技术掌握”事实继续使用,这种认知往往导致侵权风险。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分析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权转让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促进技术流通,确保受让人获得完整、排他的权利。若允许原专利权人在转让后继续无偿使用,则受让人支付对价后无法获得预期独占利益,将严重打击技术交易市场活跃度。因此,法律将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明确区分为两种独立行为。

  (二)实务判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某号案中明确: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并经登记公告后,原专利权人即丧失专利权主体资格。若原专利权人未经许可继续实施专利,构成侵权。在另一典型案件中,某科技公司将其核心专利转让给关联企业后,仍以“技术改进”为由继续生产,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认定“技术掌握”不等于“权利保留”。

  (三)法律风险分析
  原专利权人转让后继续使用,面临三重风险:其一,侵权诉讼风险,新专利权人可依据《专利法》第60条请求停止使用并索赔;其二,行政处罚风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其三,信用风险,一旦被认定侵权,可能影响企业融资、上市及商业合作。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转让前明确合同条款
  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原专利权人是否保留使用权。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中以【许可条款】形式载明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许可范围、期限及费用。

  (二)区分转让与许可的法律效果
  若仅需他人使用而不转移所有权,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非转让合同。转让意味着永久丧失权利,许可则保留所有权,两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三)转让后如需使用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若转让已完成,原专利权人仍需使用,应与新专利权人协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注意登记公告的时间节点
  专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登记公告前,原专利权人仍为权利人,可合法使用;登记公告后,原专利权人即丧失权利,继续使用则构成侵权。

  (五)保留使用证据以应对潜在纠纷
  若原专利权人确已获得口头许可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尽可能收集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核心要点】

  ● 专利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原则上丧失继续使用专利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转让与许可是两种独立法律行为,不可混淆;如需保留使用权,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条款。
  ● 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构成专利侵权,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 转让完成前,原专利权人仍为合法权利人;转让登记公告后,权利主体变更。
  ● 建议在专利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规避后续使用风险。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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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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