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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五种核心抗辩策略详解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11 次阅读

专利诉讼五种核心抗辩策略详解

【基本案情】甲科技公司因乙企业生产的智能设备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一种高效散热装置”,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企业认为自身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存在本质差异,并发现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同类产品在展会上公开销售。乙企业随即委托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抗辩方案。

  【争议焦点】一、乙企业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若构成侵权,乙企业能否以现有技术或专利无效为由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专利无效抗辩】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我们团队在代理案件时,若发现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即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例如,若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被告可据此主张专利无效。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即丧失权利基础。

【二、不侵权抗辩】

  《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被告需将自身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逐项对比。若被告的技术方案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或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同一功能,即可主张不构成侵权。例如,原告专利要求“金属散热片”,而被告使用“陶瓷散热片”且技术效果不同,则可主张未落入保护范围。

【三、先用权抗辩】

  《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被告需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际实施相关技术,或已投入资金、完成设备采购等必要准备。例如,乙企业若能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记录、采购合同或产品样品,则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但需注意,后续生产规模不得超出原有范围。

【四、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被告可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产品实物、展会资料等证据,证明自身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例如,乙企业若能找到一份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其中披露了与自身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散热结构,则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五、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告并非直接制造者,而是从合法渠道购入产品,则需提供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合法来源。该抗辩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但无法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

【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专利无效抗辩需在答辩期内或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充分证据,否则可能被驳回或延期审理。

  二、不侵权抗辩必须基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解释,切忌仅凭主观判断,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比对报告。

  三、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均以专利申请日为时间节点,证据形成时间必须早于该日期,否则不成立。

  四、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告,需提供完整的流通链条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或残缺单据通常不被采信。

  【律师建议】专利诉讼抗辩策略的选择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建议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自行应诉。我们团队可协助进行技术比对、证据收集及无效程序启动,最大限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无效抗辩是釜底抽薪之策,但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并提交有效证据。
● 不侵权抗辩的核心是技术特征比对,必须严格依据权利要求书进行逐项分析。
● 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均以专利申请日为时间基准,证据形成时间决定成败。
● 合法来源抗辩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不改变侵权定性,且需提供完整合法来源证据链。
● 专利诉讼抗辩应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单一抗辩风险较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组合方案。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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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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