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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影响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9 次阅读

专利无效程序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影响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现就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如何处理确认不侵权请求这一实务问题,作如下系统解析。

【一、法律背景】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法律赋予被警告人的一项主动救济权利。当专利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方为避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中,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身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专利宣告无效程序则是对专利权有效性提出的挑战。两项程序可能在同一纠纷中并行,如何协调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最终结果。

【二、核心规定】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二)专利无效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特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涉及专利有效性争议的情形。

【三、实务要点】

  (一)及时启动书面催告程序
  被警告方收到侵权警告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并保留催告函的发出记录和送达凭证,这是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

  (二)同步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被警告方如认为涉案专利权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应同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争取从根本上否定权利基础。

  (三)评估法院是否中止审理
  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确认不侵权诉讼时,会综合考量无效宣告理由的成立可能性、专利稳定性等因素。若无效理由明显成立,法院可能主动中止审理,等待无效结果。

  (四)重点准备技术对比证据
  被警告方应收集并提交详细的技术方案对比材料,包括产品的技术特征、研发记录、技术来源等,以证明自身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关注无效结果对诉讼的影响
  若专利被宣告无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基础即告消灭,法院可直接判决确认不侵权;若专利维持有效,则需进一步审理侵权与否的实质问题。

【四、律师提示】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行时,诉讼策略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高度专业性。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在收到侵权警告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评估专利稳定性、侵权风险及诉讼时效,制定最优应对方案。

  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前提是:被警告方书面催告后,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行启动,法院可能根据无效理由的成立可能性决定中止审理。
● 被警告方应重点收集技术对比证据,证明自身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若专利被宣告无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基础消灭,法院可直接判决确认不侵权。
● 当事人应在收到侵权警告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制定综合应对策略。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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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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