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后自行和解赔偿款能否追回的法律分析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就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此前基于该专利自行和解所支付的赔偿款能否追回这一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度解析。
【一、问题提出】
实践中,专利权人(如A公司)与侵权人(如B公司)就专利侵权达成自行和解,B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此时,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与缔约方的风险分担,是专利法律实务中的典型争议。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条
该条明确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该条同时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然而,该条并未明确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产生追溯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
上述条文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中,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若和解协议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已支付的赔偿款原则上应予返还。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分析
专利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共领域不被不当垄断,确保社会公众能够自由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然而,该制度并不自动否定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商业安排。法律不鼓励一方在明知专利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支付赔偿款,事后又因专利无效而反悔。因此,【核心在于判断和解协议是否建立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之上】。
(二)从实务判例分析
我们团队检索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司法实践存在明显分歧。
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和解协议的基础已不存在,若继续维持协议效力将导致显失公平,故支持返还赔偿款。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无效导致和解协议的对价基础丧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另一方面,多数法院强调【契约严守原则】,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对潜在法律风险的自主处分。只要协议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即便后续专利被无效,也不应轻易推翻协议。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案中,法院指出,B公司在和解时已对专利稳定性作出商业判断,其自愿支付赔偿款的行为属于风险自担,事后不得以专利无效为由要求返还。
(三)从法律风险分析
对B公司而言,主要风险在于:若无法证明A公司在和解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专利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或无法证明自身存在重大误解(如误以为专利必然有效),则追回赔偿款的难度极大。
对A公司而言,主要风险在于:若其在和解时明知专利存在重大效力瑕疵却未告知B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进而面临赔偿款返还及诉讼成本。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全面收集证据
建议立即收集并固定以下材料:和解协议原件、赔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专利证书及无效宣告决定书、双方在和解过程中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评估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
重点审查A公司在和解时是否对专利稳定性作出虚假陈述,是否隐瞒了已知的无效宣告请求,以及B公司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赔偿款。
(三)先行协商
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发出函告,明确指出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并引用《专利法》第47条及《民法典》第148条,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返还赔偿款。保留好函告及送达凭证。
(四)提起诉讼
若协商不成,B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或【不当得利之诉】。在前者中,需重点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后者中,需证明A公司继续持有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五)申请财产保全
为防止A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A公司等额资产。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专利无效后和解赔偿款的追回问题,核心在于协议订立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前委托专业律师对专利稳定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被无效后的款项处理方式,以规避后续风险。
【核心要点】
●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自行和解赔偿款能否追回,核心取决于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
● 《专利法》第47条虽规定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但未明确对自行和解协议产生追溯力,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分歧。
● 若B公司在和解时已充分知悉专利风险并自愿支付赔偿款,则事后追回难度极大,属于商业风险自担。
● 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无效后的款项处理条款,并建议在签约前进行专利稳定性评估。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