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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后自行和解赔偿款能否追回的法律分析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7 次阅读

专利无效后自行和解赔偿款能否追回的法律分析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接到多起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此前自行和解所支付赔偿款是否能够追回的咨询。此类问题涉及专利法、合同法及不当得利制度的交叉适用,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问题提出】

  核心争议在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基于该专利权利基础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及已支付的赔偿款,其法律效力是否受到影响?支付赔偿款的一方(通常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权依据专利无效的事实请求返还赔偿款?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商业和解的稳定性与专利制度公信力之间的平衡。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看,专利法第47条确立【有限追溯力原则】。立法者意在维护生效裁判及已履行合同的稳定性,避免因专利无效导致大量已完结法律关系陷入混乱。自行和解协议虽非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合同,是否适用该条的【不具有追溯力】规定,存在解释空间。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支付赔偿款时专利尚属有效,则专利无效不当然导致协议无效。

  (二)从实务判例看,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案中指出,专利无效后,若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专利被无效后赔偿款应予返还】,则尊重当事人约定。但若无此约定,法院通常审查支付方在和解时是否【明知或应知】专利存在无效风险。若支付方已进行尽职调查仍自愿支付,则一般不支持返还;若专利权人存在欺诈、隐瞒专利稳定性缺陷等恶意行为,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支付方有权追回。

  (三)从法律风险看,支付赔偿款一方面临【双重风险】。其一,若和解协议未约定专利无效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且支付方无法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则追回难度极大。其二,即使专利被无效,支付方仍需举证证明【损失】与【专利无效】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专利权人获取赔偿款【无法律依据】,这在证据链上要求较高。反之,专利权人则面临【恶意行为被认定】的风险,一旦被认定恶意,不仅需返还赔偿款,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证据固定先行】。立即收集并保全以下材料:1.和解协议原件及附件;2.赔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收据等);3.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4.双方协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重点证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隐瞒事实的情形。

  (二)【审查协议条款】。仔细阅读和解协议中是否有【专利无效后果处理】的专门条款。若协议明确约定【专利被无效后赔偿款应退还】,则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返还。若无此条款,需评估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考虑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发送正式函件】。以书面形式(建议使用律师函)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明确告知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返还赔偿款,并保留追究其恶意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此步骤既是前置协商程序,也可作为后续诉讼中证明【对方明知且拒绝返还】的证据。

  (四)【评估诉讼可行性】。若协商无果,需综合评估诉讼方案。重点分析:1.支付方在和解时是否【明知专利可能无效】;2.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恶意】;3.和解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完毕;4.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当地法院类案裁判倾向,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五)【防范后续风险】。无论是否追回赔偿款,均应重新评估专利布局。若支付方为被控侵权人,应确保后续生产、销售行为不落入其他有效专利保护范围;若专利权人,则应审查其他在审或待审专利的稳定性,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核心要点】

●专利被无效后,自行和解赔偿款是否追回的核心在于和解协议的约定及双方是否存在恶意,而非专利无效本身直接导致返还。

●若和解协议未约定专利无效后果,支付方需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欺诈、隐瞒等恶意行为,或支付构成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才有较大胜诉可能。

●支付方在和解时【明知专利存在无效风险】仍自愿支付的,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此为【风险自担】原则的体现。

●专利法第47条的【不具有追溯力】规定主要适用于生效裁判及已履行合同,自行和解协议是否适用需结合具体案情由法院裁量。

●建议在签订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时,明确约定专利无效后的赔偿款处理方式,从根本上规避此类争议。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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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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