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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与确认不侵权并行案件的处理路径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6分钟 11 次阅读

专利无效与确认不侵权并行案件的处理路径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纠纷实务中,经常遇到客户同时面临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交叉问题。这两项程序如何协调推进,直接关系当事人维权策略的成败。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衔接、风险防控三个维度展开深度分析。

【一、问题提出】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与确认不侵权诉讼并行时,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确认不侵权案件?被警告方在启动确认不侵权诉讼后,能否同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两项程序的法律后果如何相互影响?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最新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二、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被告可以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就专利权效力问题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以要求被告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无效的专利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相关费用作出处理。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程序效率与权利平衡的双重考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旨在纠正不当授权的专利,维护公共利益;确认不侵权诉讼则旨在为被警告方提供主动救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警告函干扰市场。两项程序并行时,立法者希望通过程序协调实现【效率优先、权利平衡】。若确认不侵权诉讼必须等待无效宣告结果,可能导致被警告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违确认之诉的制度初衷。

  (二)实务判例:法院裁量权与案件类型差异

  我们团队梳理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裁判文书发现,法院对是否中止审理的裁量标准呈现以下趋势:

  1. 对于【发明专利】,因无效宣告程序周期长、技术复杂,法院倾向于不中止审理,直接对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例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4号案,法院认为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权利基础相对稳定,无需等待无效宣告结果。

  2.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若被告同时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且报告显示专利稳定性存疑,法院更可能中止审理。例如(2020)京73民初567号案,法院依据评价报告认定专利存在明显无效理由,裁定中止诉讼。

  3. 若无效宣告请求已进入【口审程序】或【复审阶段】,法院会综合考量无效宣告的进展速度。部分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效宣告的审理进度,并据此决定是否中止。

  (三)法律风险:并行程序中的策略失误与时效陷阱

  1. 【确认不侵权诉讼被驳回的风险】若法院认为被警告方未完成书面催告义务,或催告期限未届满即起诉,将裁定驳回起诉。我们团队曾代理一起案件,客户仅通过微信发送催告函,未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书面催告,导致诉讼程序受阻。

  2. 【无效宣告请求与诉讼证据的衔接风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技术方案,可能被对方用作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例如,客户在无效宣告中主张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对方可能据此反推客户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3. 【时效风险】专利无效宣告的审理周期通常为6-12个月,而确认不侵权诉讼一审审限为6个月。若法院不中止审理,客户可能面临在无效结果出来前即被判决侵权的风险。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第一步:完成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

  被警告方应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立即以【EMS或挂号信】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保留好催告函复印件、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这是法院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二)第二步:同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在提交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建议在请求书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重点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质疑。同步启动两项程序可形成【程序制衡】,增加对方应诉成本。

  (三)第三步: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并提交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后,立即向审理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法院提交【受理通知书】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如适用)。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申请书中应重点阐述专利稳定性存疑的具体理由,并附上相关技术对比分析。

  (四)第四步:全面收集技术不侵权的证据

  在等待程序进展期间,系统整理【产品研发记录】【技术方案说明】【技术对比表】等证据。重点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对于涉及方法专利的案件,还需提供【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记录】。

  (五)第五步:密切关注无效宣告程序进展并调整诉讼策略

  若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需立即评估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若无效宣告成功,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无效宣告决定书,主张确认不侵权。我们团队建议客户在无效宣告口审阶段派技术人员参与,确保技术方案陈述准确。

【律师提示】

  专利无效宣告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并行处理,需要专业律师对程序衔接、证据规则和裁判趋势有深入理解。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核心要点】

●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以【书面催告】为前提,催告期限为一个月(自权利人收到催告之日起)或两个月(自催告发出之日起)。

● 法院对是否中止审理享有裁量权,【发明专利】通常不中止,【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综合判断。

● 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与确认不侵权诉讼,可形成【程序制衡】,但需注意证据衔接风险。

● 无效宣告成功是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有力支撑】,但并非必要条件;即使专利未被无效,若技术方案不落入保护范围,仍可胜诉。

● 建议委托专利律师全程代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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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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