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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管辖异议如何应对与处理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9 次阅读

专利侵权管辖异议如何应对与处理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客户A公司被诉侵害某发明专利,受理法院位于B市。A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C市,且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在D市,B市法院并无管辖权。团队协助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最终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案例反映出专利侵权案件中管辖异议处理的重要性。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代理的某科技公司(下称“客户”)被诉侵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客户住所地在F市,被诉侵权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行为均发生在F市,E市并非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客户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委托我们团队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二、争议焦点】

  (一)受理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告主张E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认为该地法院有权管辖;我们团队则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专利管辖特别规定,E市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产品制造地,不应享有管辖权。

  (二)客户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若逾期,是否丧失异议权利?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管辖异议的提出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答辩期一般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涉外案件为30日)。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客户在收到副本后第10日即提交书面异议,符合法定时限。

  (二)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重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为原告住所地。本案中,客户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均不在E市,故E市法院无管辖权。

  (三)关于法院对异议的审查与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法院对管辖异议应以裁定形式处理。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E市非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遂裁定移送至F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逾期将丧失权利。建议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立即委托专业律师评估管辖问题。

  (二)异议理由应具体明确,常见依据包括:被告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辖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产品制造地不在该辖区、受理法院级别管辖不符合规定等。需同时提供证据,如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

  (三)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该裁定为生效裁定。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管辖异议须在答辩期内(通常15日)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 管辖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 异议成立后,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于10日内上诉。
● 建议在诉讼初期即委托专业律师评估管辖问题,避免因管辖不当增加诉讼成本。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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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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