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恶意维权的法律应对与风险防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处理了一起典型的外观专利恶意维权案例。某科技公司研发并销售一款智能水杯,产品上市后销量良好,却突然收到另一家公司的律师函,指控其水杯外观设计侵犯了对方的外观专利权,并随即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高额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该科技公司经比对发现,其产品外观与对方专利存在多处明显差异,且对方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存疑,明显属于利用专利制度进行的恶意维权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我们代理的委托人某科技公司收到竞争对手发来的外观专利侵权警告函,对方声称其智能水杯产品侵犯了对方名称为“水杯(A-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xxxxxx.x)。同年5月,对方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初步调查,对方专利的申请日仅比委托人产品上市时间早两个月,且委托人产品外观在整体形状、图案及色彩搭配上与对方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委托人的设计过程亦有完整的研发记录佐证。
【二、争议焦点】
(一)委托人的产品外观是否落入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
(二)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维权,委托人能否主张对方承担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依据《专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以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则认定落入保护范围;反之,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对方专利显示为圆柱形杯体配弧形手柄,而委托人产品为方形杯体配隐藏式提手,两者在整体形状、线条布局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足以区分,故不构成侵权。
(二)关于恶意维权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对于明知其专利权不具有稳定性或明显不构成侵权,仍以侵害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并主张高额赔偿的,可以认定为滥用权利。本案中,对方在起诉前未进行有效侵权比对,且其专利与委托人产品差异显著,对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此理应知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恶意维权。
(三)关于应对恶意维权的法律路径,依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案中,我们已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对方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关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目前该无效请求已获得受理。
【四、裁判规则及处理要点】
(一)在收到外观专利侵权指控后,应第一时间核查对方专利的法律状态及权利稳定性,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专利是否有效、是否被提过无效宣告,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侵权比对分析,切忌仓促和解或停止生产。
(二)积极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产品的研发设计文件、设计草图、生产记录及时间戳;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情况,用于证明对方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不具有独特性;对方恶意维权的证据,如威胁性函件、不合理的高额索赔要求等。
(三)若对方已提起诉讼,除应诉抗辩外,应同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从根源上动摇对方的权利基础。同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主张对方构成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要求其赔偿因恶意维权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核心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以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若被诉产品与专利在整体形状、图案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
●恶意维权指权利人明知权利不稳定或明显不构成侵权,仍以索赔为目的提起诉讼,受害方有权主张对方承担合理开支。
●应对恶意维权的关键策略包括:核实专利有效性、收集自主研发证据、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积极应诉并主张对方滥用权利。
●遭遇外观专利恶意维权时,切勿轻易妥协,应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综合应对方案,避免被动承担不合理的赔偿义务。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