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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恶意诉讼的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4 次阅读

外观专利恶意诉讼的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例,为您解析外观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问题。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曾代理一家小型家居用品企业。该企业被某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原告公司声称其拥有一款收纳盒外观专利,但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多个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相同设计的产品。被告企业为应诉,支出了高额律师费并暂停了相关产品线的销售,损失严重。经查,原告公司此前曾多次以类似专利对多家同行发起诉讼,但部分专利在后续无效程序中均被宣告无效。

【二、争议焦点】

  (一)如何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综合判定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二)在原告专利稳定性存疑的情况下,被告应如何举证证明其诉讼行为缺乏合理依据?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主观恶意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原告在申请专利时,明知其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即申请日前已公开的设计),却仍申请专利并据此起诉,即可初步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例如,我们团队收集了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网络销售记录,证明其设计已公开,这直接指向其明知专利缺乏新颖性。

  (二)关于客观行为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若缺乏合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则构成权利滥用。我们团队在案件中,通过比对原告专利与在先设计,发现二者实质相同,从而证明原告的侵权指控明显不成立,其诉讼行为缺乏客观依据。

  (三)关于法律后果的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使诉讼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其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此外,如果情节严重,法院还可以对原告处以罚款或拘留。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被告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重点收集证明原告专利属于现有设计的证据,例如在先销售记录、公开出版物、网络公开信息等,并以此为依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在诉讼中,被告应主动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确定后再恢复审理。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原告的诉讼基础即告丧失。

  (三)原告的诉讼行为若给被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可在专利无效后,另行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商誉损失等。

【核心要点】

● 恶意诉讼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恶意和客观滥用两个要件,核心是原告明知专利无效仍提起诉讼。
● 证明主观恶意的关键证据是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公开记录。
● 被告的救济路径包括: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申请法院中止审理、以及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 依据《专利法》第20条、《民法典》第132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3条,恶意诉讼者将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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