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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恶意起诉的赔偿与反制策略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4 次阅读

外观专利恶意起诉的赔偿与反制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领域“恶意起诉”现象频发,部分企业利用专利作为商业竞争工具,对无辜经营者提起诉讼,意图干扰其正常经营。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诉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下,我们团队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系统解析外观专利被恶意起诉后的赔偿路径与操作要点。

【一、法律背景】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但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权利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的现象。为遏制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被告因原告恶意起诉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同时,《专利法》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明确恶意诉讼的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这一法律背景,为被恶意起诉方提供了明确的反制依据。

【二、核心规定】

  (一)《专利法》第65条: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且主观上具有恶意,则其行为本身构成权利滥用,被诉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

  (二)《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诉方若能够证明自身产品系合法来源或自主设计,可有效反驳侵权指控。

  (三)《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恶意起诉行为属于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诉方有权依据该条要求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被告因原告恶意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可以请求原告赔偿。

【三、实务要点】

  (一)固定“恶意”证据:收集对方明知无侵权依据仍提起诉讼的证据,例如对方在起诉前已收到我方不侵权抗辩材料、或对方产品与我方产品外观明显不同等事实。

  (二)收集损失证据:整理因应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直接支出;同时收集因诉讼导致的客户流失、订单减少、商誉受损等间接损失证据,如合同解除通知、财务报表、客户邮件等。

  (三)及时提出反诉: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答辩期内或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同一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恶意诉讼损失。反诉应明确引用《专利法》第65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作为请求权基础。

  (四)申请行为保全:若恶意诉讼对我方造成持续经营障碍,可同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原告停止恶意骚扰行为,例如停止发送律师函、停止向客户散布侵权信息等。

  (五)注意诉讼时效:因恶意诉讼产生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避免时效经过。

【四、律师提示】

  外观专利恶意诉讼不仅消耗企业资源,更可能动摇市场信任。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在收到此类起诉通知后,切勿消极应对,而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系统梳理证据、评估反制方案。在诉讼中,主动运用反诉、行为保全等法律工具,争取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同时,我们提醒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布局,保留完整的设计研发记录、采购合同、销售凭证等,从源头防范被恶意起诉的风险。

  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核心要点】
● 恶意起诉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无依据和客观实施起诉行为两个要件。
● 被诉方有权依据《专利法》第65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通过反诉要求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直接损失及订单减少等间接损失。
● 应对恶意诉讼的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提出反诉,并考虑申请行为保全。
● 企业应完善内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保留设计记录、采购合同等证据,以防范恶意诉讼风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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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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