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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是否可能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4 次阅读

外观专利是否可能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家具企业拥有一项关于“多功能储物柜”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保护的是柜体内部隔板可升降调节的技术方案。另一家竞争对手推出一款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柜体外形独特,但内部隔板结构完全采用了前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该家具企业遂向我们咨询,外观专利是否会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基本案情】

  我们以虚构案例为引:某公司拥有一项“可折叠式便携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保护支架的折叠结构及连接方式。另一公司申请并获得了“支架”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专利产品的外观虽与前者不同,但内部折叠结构完全落入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对两专利技术特征进行了全面比对。

【二、争议焦点】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二)若构成侵权,侵权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刑事处罚是否可能适用?

【三、法律分析】

  (一)外观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存在本质区别。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侧重于视觉美感。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强调技术功能性。由于保护客体不同,外观专利本身作为专利权,不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二)然而,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若其产品包含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则可能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因此,若某外观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实施该外观专利的行为将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侵权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及《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专利法》第68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假冒他人专利”特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等行为,与单纯实施外观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民事侵权不同,后者通常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判定是否侵权,应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产品(即外观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若前者包含后者的所有技术特征,则落入保护范围。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存在不能作为不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抗辩理由。专利权人应主动申请宣告对方外观专利无效,或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三)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优先选择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若均无法确定,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外观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不同,外观专利本身不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 实施外观专利产品的行为,若其技术方案落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
●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仅适用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单纯外观专利侵权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 侵权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需将产品技术特征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逐项比对。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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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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