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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被侵权后的维权途径与法律实务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8 次阅读

外观专利被侵权后的维权途径与法律实务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某家居用品企业(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一款台灯,其整体外观造型、色彩搭配与其已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123456.7)高度相似。专利权人遂委托我们团队进行维权。经调查,该侵权产品在多家平台累计销售额已超过50万元,严重挤占了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介入后,首先对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进行了详细比对。该台灯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其“流线型灯罩与底座的一体化弧形过渡”以及“灯臂表面特有的波浪纹路”。而侵权产品完全复制了上述设计特征,仅在底座底部增加了一个不显眼的品牌标识。我们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固定了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页面截图及电子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权方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即其是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我们团队在比对中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虽然侵权方在底座底部增加了标识,但该标识位于产品底部非正常视线范围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指的“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4款,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侵权方提交了一份某电商平台2019年的商品快照,声称该设计在专利申请日(2023年5月)前已公开。但我们团队经核查发现,该快照显示的链接已失效,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在2019年实际销售的物流或支付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侵权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公开,故其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四、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重点关注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如产品的正面、顶部、侧面等主要视觉区域。对于底部、背面等不易见部位的细微差异,通常不构成实质性区别。

(二)证据固定是维权的核心。务必通过公证购买、时间戳认证等方式,保全侵权产品的实物、网页截图、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自行拍摄的照片或录制的视频,因缺乏公信力,在诉讼中可能被质疑真实性。

(三)应对“现有设计”抗辩的策略。专利权人应主动核查侵权方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重点审查其公开时间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以及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完整。若证据存在瑕疵(如链接失效、无法溯源等),应积极抗辩。

【五、律师建议】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专业性极强,涉及专利稳定性评估、侵权比对、证据保全、损害赔偿计算等多个环节。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切忌自行与侵权方进行无效谈判或贸然发送律师函,以免打草惊蛇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证据保全,再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后续维权策略。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主要比对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证据固定必须通过公证购买、时间戳认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方式进行,自行收集的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被质疑。
●侵权方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时,必须提供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完整证据链,仅提供商品快照或失效链接不足以证明。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保全,避免自行谈判导致证据灭失或维权策略受阻。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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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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