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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能否在物品收货地起诉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3 次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能否在物品收货地起诉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现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否以物品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作出以下专业法律分析。

【一、问题提出】

  在电商交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常通过网购方式取证,即购买疑似侵权产品,并将收货地址选定为自身所在地。由此引发一个核心争议:该收货地能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从而成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实践中,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单纯的收货行为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因此面临管辖障碍。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第5条进一步明确: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实施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销售】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销售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管辖制度的平衡考量

  专利侵权管辖制度的设计,旨在【平衡原告维权便利与被告程序利益】。立法将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是因为该地点与侵权行为具有最密切联系,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保全证据。单纯的收货地,若仅系物流交付终点,与制造、销售等核心侵权行为无直接关联,则不符合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实务判例:裁判规则的演进与分歧

  我们团队梳理近年裁判案例,发现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主要立场】。第一种立场认为,收货地不能单独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某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网络购物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亦非侵权结果发生地,仅凭收货地不能建立管辖连接。第二种立场则认为,若权利人在收货地【完成了销售行为的取证】,例如通过公证购买、在收货地当场拆封比对,则该地点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我们团队注意到,部分地方法院(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已采纳该观点。

  (三)法律风险:管辖异议与程序拖延

  若权利人选择在收货地起诉,【被告极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收货地与侵权行为无实质联系。一旦法院支持该异议,案件将被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制造、销售地法院审理,导致【诉讼周期延长、维权成本增加】。此外,若收货地法院不认可管辖,权利人还需重新立案,可能错失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优先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制造、销售地法院起诉

  我们团队建议,在发起诉讼前,【应优先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或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并以此作为管辖法院。这是最稳妥、最不易被挑战的管辖路径。

  (二)若坚持在收货地起诉,须在收货地完成销售取证

  若权利人确需在收货地起诉,应在收货地【完成侵权产品的购买、收货、拆封、比对全过程】,并申请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文书应明确记载【收货地址、收货时间、产品外观】等关键要素,以证明该地点与侵权行为具有实际联系。

  (三)评估被告可能提出的管辖异议并预先准备

  在起诉前,我们团队建议权利人【评估被告的规模、诉讼意愿及历史管辖异议情况】。若被告系大型企业或曾有频繁提出管辖异议的记录,权利人应做好应对管辖异议的充分准备,包括提前收集被告住所地、制造地等替代管辖证据。

  (四)考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

  为防范侵权方转移、销毁证据,权利人可在起诉前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若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还可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五)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管辖策略评估

  管辖选择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我们团队建议权利人在起诉前,【委托专业律师对全案管辖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状况、被告情况等因素,确定最优管辖法院。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涉及管辖争议的复杂案件。若您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专业咨询。

【核心要点】

● 单纯的物品收货地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管辖连接点,法院普遍不支持仅凭收货地起诉。
● 若在收货地完成了购买、收货、公证取证全过程,该地点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
● 优先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制造、销售地法院起诉,可有效降低管辖异议风险,避免程序拖延。
● 管辖策略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及被告情况综合评估,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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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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