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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动放弃专利权及法律风险解析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3 次阅读

如何主动放弃专利权及法律风险解析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专利法律实务,经常接到权利人关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咨询。专利权的放弃并非简单放弃一项权利,其法律后果涉及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既有合同履行、市场竞争格局等多重影响。以下我们结合《专利法》及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主动放弃专利权的程序与风险。

【一、核心问题】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首先明确:权利人能否主动放弃专利权?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4条,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或者通过不缴纳年费的方式导致专利权终止。但放弃行为一旦生效,该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无偿使用,权利人将永久丧失该专利的排他权。

【二、问答解析】

【问题1】我们公司有一项专利,市场价值已不大,每年还要缴纳年费,能否直接不交年费了事?

【回答】不建议仅通过不缴纳年费的方式放弃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44条第1款第(一)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但该方式属于【被动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年费缴纳期满后,会发出缴费通知书,若仍未缴纳,则专利权终止。但实践中,【注意】若专利权人未主动提交书面放弃声明,专利登记簿上仍会保留该专利信息,可能影响后续其他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且权利人无法准确控制终止时间。我们建议权利人采用【书面声明放弃】方式,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书》,明确记载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放弃行为清晰、可追溯。

【问题2】我们公司有一项专利,之前已经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现在想放弃专利权,是否可以直接放弃?

【回答】不可以直接放弃,必须妥善处理既有许可合同。根据《专利法》第12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成立后,被许可人享有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实施权。若专利权人单方放弃专利权,可能导致被许可人无法继续依据合同获得合法实施基础,进而构成违约。我们建议:在放弃专利权前,应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与被许可人协商解除或变更许可合同,明确后续权利义务。否则,被许可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实务中,我们曾代理多起因放弃专利权引发的许可合同纠纷,【重要】权利人若未提前处理,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问题3】放弃专利权后,该专利技术是否任何人都能免费使用?对我们公司之前已起诉的侵权案件有何影响?

【回答】放弃专利权后,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无偿实施。但放弃行为对【已生效】的侵权判决或调解协议不产生溯及力。根据《专利法》第65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仍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放弃前已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放弃行为不会导致已产生的侵权之债消灭。但【注意】若侵权案件尚未审结,放弃专利权可能导致法院以“权利基础灭失”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我们建议:若正在维权或已达成和解协议,应在放弃前完成侵权赔偿的收款或执行,避免权利灭失后无法继续主张。

【问题4】放弃专利权需要全体专利权人共同办理吗?我们公司是共同专利权人之一,能否单独放弃?

【回答】不能单独放弃。根据《专利法》第15条,专利权为共有时,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属于对专利权的【处分行为】,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签署《放弃专利权声明书》。若仅部分共有人放弃,该放弃行为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实务中,若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共有份额争议,但不得单方放弃。

【三、要点总结】

● 主动放弃专利权应优先采用【书面声明放弃】方式,依据《专利法》第44条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书》,避免因不缴纳年费导致被动终止带来的不确定性。
● 放弃前必须处理既有专利许可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与第577条,与被许可人协商解除或变更,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 放弃行为不影响已生效的侵权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执行,但未审结的侵权案件可能因权利基础灭失而被驳回,权利人应在放弃前完成侵权赔偿的收取。

【四、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醒:放弃专利权是一项具有重大法律后果的处分行为,一旦生效,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将永久丧失排他权。在决定放弃前,我们建议您全面评估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前景、既有合同义务及潜在诉讼风险。若涉及复杂共有关系、许可合同或侵权纠纷,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项法律意见,确保放弃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后续纠纷。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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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律师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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