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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专利侵权判定与维权实务指南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3 次阅读

已授权专利侵权判定与维权实务指南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针对已授权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维权以及赔偿计算等核心问题,结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分析。

【一、法律背景】

  我国《专利法》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已授权专利是否被他人未经许可实施,是专利权人最常面临的法律问题。正确判断侵权与否,不仅关系到专利权的保护边界,也直接影响后续维权策略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为此,我们依据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出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

【二、核心规定】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专利法》第11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依据《专利法》第64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法院在判定侵权时,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以上技术特征,或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三)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64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是否侵权,需以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无实质性差异为标准,重点考察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近似。

【三、实务要点】

  (一)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发现可能侵权时,应第一时间收集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凭证、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依据《专利法》第70条,权利人还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二)优先选择协商解决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协商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协商解决能快速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若协商不成,再启动行政或司法程序。

  (三)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并行

  依据《专利法》第70条,专利权人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该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权利人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四)注意赔偿数额的法定计算顺序

  根据《专利法》第71条,赔偿数额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上述两项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若以上均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在【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额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关注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

  被控侵权方在诉讼中可依据《专利法》第75条,主张其行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先用权等。法院将结合具体事实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四、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示,专利侵权纠纷专业性强,涉及技术比对、法律适用及证据规则等多重环节。专利权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维权策略;被控侵权方也应积极应对,依法提出抗辩或和解方案。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的专利保护与争议解决方案。

●核心要点:
● 已授权专利是否侵权,依据《专利法》第11条、第64条,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控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为标准。
● 维权路径包括协商、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依据《专利法》第70条。
● 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法定赔偿(3万至500万元)顺序确定,依据《专利法》第71条。
● 被控侵权方可依据《专利法》第75条主张合理使用、先用权等抗辩事由。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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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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