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未成立,出资款是否必须返还?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处理了一起典型纠纷:张某与李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的项目出资50万元,后因李某未按约定提供项目资料,协议未正式成立。张某要求返还出资款,李某以已支付前期费用为由拒绝。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投资协议未成立,出资款是否必须返还?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曾代理一起案件:投资人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署投资意向书,约定王某出资1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后因科技公司隐瞒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事实,王某发现后拒绝正式签约,投资协议最终未成立。
王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80万元出资款,科技公司辩称款项已用于前期研发,拒绝返还。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一)投资协议未成立,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
(二)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出资款损失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出资款返还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投资协议未成立,属于【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接受出资款的一方继续占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出资款原则上应当全额返还。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导致投资协议未成立,给对方造成出资款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签约支出的费用、利息)和间接损失(如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损失)。
(三)关于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协议未成立,出资款应返还,损失通常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出资款返还系基本原则:投资协议未成立,接受出资款的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出资款,除非能证明款项已用于合理支出且经对方同意。
(二)缔约过失责任需举证: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等过错行为,以及自身损失与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合理费用可扣除:若出资款已部分用于协议约定的前期项目准备,且支出合理、有据可查,法院可能允许在返还时扣除该部分费用,但需严格审查。
【核心要点】
● 投资协议未成立,出资款原则上应当全额返还,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57条。
● 若一方存在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等缔约过失行为,受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00条主张赔偿。
●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受损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 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均无过错的,出资款返还,损失自担。
● 出资款已用于合理前期支出的,可在返还时扣除,但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