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交通事故误工费获赔12.5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2

超龄劳动者交通事故误工费获赔12.5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现就超龄劳动者交通事故误工费索赔问题,结合(2023)苏0481民初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陈女士(62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主张是否应获支持;以及事故中三轮电动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指出,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法律并未将【未达退休年龄】作为支持误工费的前提条件。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因事故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我们律师团队通过提交村委会及农贸市场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女士事故前长期从事蔬菜零售,有稳定劳动收入。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支持6840元误工费,确认【超龄劳动者可主张误工费】原则。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主张三轮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以降低商业三者险赔偿比例至70%。我们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将涉案车辆定性为机动车的事实,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法院最终未采纳机动车的认定,保障了陈女士的赔偿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5万余元。本案充分说明,超龄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主张误工费需重点举证【实际收入状况】和【劳动能力】。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