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质保金能否追回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质保金能否追回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处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方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发包方已收取的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我们律师团队认为,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质保金无法追回,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及质保金的法律性质。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承包方为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故合同自始无效。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质保金虽名为“保证金”,但本质上是因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当合同无效且施工方未实际进场施工时,发包方继续占有质保金已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注意】法院在审理中支持了上述观点,判决发包方返还全部19万元质保金。但需特别提示:若施工方已实际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质保金的处理可能涉及折价补偿或过错责任分担,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