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少缴社保,律师助追12万差额及长期津贴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工伤四级少缴社保,律师助追12万差额及长期津贴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处理了一起典型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四级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被严重压低。以下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
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黄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128.31元/月,应得补助金为191694.51元。但公司仅以3411.33元/月为基数申报,社保局实际仅发放71637.93元,差额为120056.58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庭支持了该差额请求。
二、关于伤残津贴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黄某应得伤残津贴为6846.23元/月,但社保局仅按2558.5元/月发放,差额为4287.73元/月。公司辩称伤残津贴差额不属于仲裁范围,但我们律师团队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申报,导致伤残津贴计算基数错误,差额部分属于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仲裁庭依法支持按月支付差额至黄某退休。
三、关于证据认定与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们律师团队指导黄某收集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明细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实际缴费基数远低于实际工资。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拒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仲裁庭采纳了黄某提供的实际工资证据。
本案中,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万余元,并判令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4287.73元至黄某退休。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