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诈骗案不起诉:证据不足如何翻盘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孟某某诈骗案不起诉:证据不足如何翻盘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诈骗罪辩护案件中,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条为准绳。孟某某案即为一起典型: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我们律师团队二审介入后,围绕【争议焦点】即孟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与案外人共谋、被害人陈述是否矛盾等关键问题,逐条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最终推动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孟某某在收取费用前确实相信孟某某2具备办理工作的能力,且案发前已返还102万元。我们律师团队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精神,【不能仅凭事后未全额退款就倒推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孟某某在收款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主观通谋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须有共同故意。我们律师团队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孟某某与孟某某2之间并无明确书面或口头合谋,且孟某某2已被另案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检察院无法提供证明二人存在犯意联络的客观证据,故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三、关于被害人陈述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起诉书指控孟某某骗取19人共计138万元,但被害人报案涉及孟某某的仅5人。我们律师团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被害人陈述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补充侦查,仍无法确定其余14人的损失与孟某某行为直接相关。法院及检察院最终采纳【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打破“有罪推定”,关键在于我们律师团队精准锁定证据链漏洞,并逐条引用《刑法》第266条、《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5条等具体法条进行有力抗辩。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诈骗罪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