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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在先对方专利在后是否侵权?先用权抗辩的法律解析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2 次阅读

生产在先对方专利在后是否侵权?先用权抗辩的法律解析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专利法律实务,现针对“生产在先,对方专利在后”这一高频争议问题,进行深度法律解析。

【一、问题提出】

  在商业实践中,不少企业持续生产某类产品多年,却突然遭遇他人在后取得的专利权指控。此时,企业已投入大量生产资源,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将面临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重大风险。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企业能否以“在先生产”为由,合法对抗他人在后取得的专利权?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市场份额。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5条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此即法律赋予的【先用权】抗辩制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产量以及根据已有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可达成的合理产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6条

  该条确立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专利权人需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抗辩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看:先用权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在先使用者的利益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以公开换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也需保护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善意投入生产的经营者。若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在先生产者一律停止生产,将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并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先用权制度是对专利权排他性的一种法定限制,其本质是保护在先善意使用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二)从实务判例看:法院对先用权抗辩的审查极为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案中明确指出:主张先用权的企业,必须举证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了实质性的生产准备,仅具有初步构想或处于研发阶段不构成“必要准备”。另一典型判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号强调:“原有范围”的认定需结合企业当时的厂房、设备、人员、产能等客观因素,超出合理产量的扩大生产仍构成侵权。因此,先用权并非无限制的“免死金牌”,而是需要扎实证据支撑的法定抗辩。

  (三)从法律风险看:未及时固定证据将导致败诉

  实践中,许多企业因疏于保存生产记录、采购合同、技术图纸等原始文件,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最终被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企业通过反向工程或合法渠道获取技术,但无法证明研发过程的独立性,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获取”,从而丧失先用权抗辩资格。我们团队提醒:时间节点证据的完整性,是先用权抗辩成败的关键。

【四、实务操作指引】

  当企业面临“生产在先,对方专利在后”的侵权指控时,我们建议按以下步骤应对:

  (一)核查专利有效性: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检索是否存在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评估该专利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若专利本身存在瑕疵,可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二)固定先用权证据:系统收集并公证保全以下材料:专利申请日前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研发记录、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原材料入库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所有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生产或准备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三)评估原有范围:对照企业当前的生产规模,判断是否仍在“原有范围”内。若因市场扩大而大幅增加产能,需提前规划调整方案,避免超出法律允许的合理产量。

  (四)启动协商或诉讼应对:向专利权人发送律师函,阐明先用权抗辩事实及法律依据,争取和解;若协商不成,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先用权证据清单,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技术对比问题。

  (五)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制度,对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的关键节点进行留痕管理。同时,定期进行专利检索预警,防范他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对企业造成冲击。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先用权抗辩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企业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证据瑕疵或策略失误导致败诉。我们团队可提供从证据梳理、专利稳定性分析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先用权抗辩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核心要件是“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或作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 法院对“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的认定标准严格,企业需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记录、采购发票、技术图纸等原始证据。
● 先用权不保护通过非法获取技术手段进行生产的行为,企业必须证明其技术的独立性或合法来源。
● 企业面临侵权指控时,应同步核查专利有效性、固定先用权证据、评估生产规模是否超限,并积极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权益。
● 未及时固定证据或超出原有范围扩大生产,将导致先用权抗辩失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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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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