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在先,对方专利在后,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纠纷实务中经常遇到客户咨询:企业已长期生产某产品,却被他人以在后取得的专利主张侵权,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以下我们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您系统解析。
【一、基本案情】
我们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件:某机械制造企业自2018年起研发并生产一款新型切割设备,并持续销售至多个省份。2021年,另一家公司在相同技术领域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随后以该专利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该机械制造企业,要求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
该企业主张其生产行为早于对方专利申请日,应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本案的核心争议即在于:在先生产行为能否对抗在后取得的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
(一)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开始生产相同产品,是否必然不构成侵权?
(二)主张先用权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三、法律分析】
(一)先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先用权】制度的核心规定。
(二)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企业必须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实际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完成必要准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必要准备”包括: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其次,企业的技术来源必须合法、独立。如果企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技术,则不能主张先用权。例如,企业自行研发或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技术,且研发成果与对方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才可能成立先用权。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主张先用权的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证据: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生产记录】【采购发票】【技术研发文档】【产品样品】等,以证明在先生产或准备事实的真实性。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核心在于【时间节点】。企业必须证明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实际生产或完成必要准备,时间证据越清晰,抗辩成功率越高。
(二)【原有范围】是先用权的边界。即便先用权成立,企业也只能在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销售渠道内继续生产,不能随意扩大产能或开拓新市场。
(三)证据链需完整、连贯。单一证据难以证明在先事实,建议企业系统保存与产品研发、生产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测试报告、采购合同、入库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单等。
综上,生产在先、对方专利在后的情形,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取决于企业能否成功主张先用权。如能证明在先生产或准备事实,且未超出原有范围,则不构成侵权。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先用权是《专利法》第75条规定的法定抗辩权,企业需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实际生产或完成必要准备。
● 主张先用权的企业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包括生产记录、采购发票、研发文档等,且时间节点必须清晰。
● 先用权仅保护【原有范围】,企业不得在申请日后扩大生产规模或销售渠道。
● 技术来源必须合法独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者不能主张先用权。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