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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时隔十余年迎重大修订,五大变化影响每一个保险消费者

2026-09-11 山河律师 阅读约6分钟 4 次阅读

2026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先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进行过四次修改。但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44.06万亿元,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法律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此次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修改幅度较大,被业界视为《保险法》施行以来一次全面而系统性的“大修”。

修订草案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以下五大核心变化,值得每一位保险从业者和保险消费者重点关注。

一、股东穿透监管:把监管触角延伸至“资本背后的人”
修订草案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划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八类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得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得违规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某文指出,此次修订将股东的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使监管部门获得对股东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全过程干预的法定权限。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监管要求,解决了长期以来“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

此外,修订草案还大幅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现行的2亿元提升至10亿元,且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监管机构还应当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二、审慎监管升级:从“行为合规”到“机构稳健”
修订草案首次在保险法层面系统确立审慎经营规则,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关联交易、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诸多方面。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分析认为,本次修订的实质,是将保险业监管的着力点从 “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的微观审查,提升至“机构整体是否稳健”的系统评估。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将资产负债管理明确为法定义务,要求保险机构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合理匹配。武亦文教授表示,资产负债错配是保险业长期存在的“慢性病”,当资产负债在期限、收益、流动性上出现系统性错配时,单个看似合规的经营决策叠加起来,便可能酿成危及偿付能力的重大风险。

在资金运用方面,修订草案在原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基础上,新增了投资股权、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以及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资金运用形式。这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更好发挥“耐心资本”作用。

三、风险处置机制:从“原则化”走向“工具化”
修订草案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系统完善了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

具体包括: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在破产清偿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了清偿顺序,新增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清偿中位居第二。同时明确,经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相应的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应转让给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业内专家指出,修订草案标志着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从“原则化”走向“工具化”,保单刚兑预期在法律层面被打破,风险处置的损失分担顺序更加法治化。

四、消费者保护升级:犹豫期首次写入法律
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是本次修订的重要亮点之一。

修订草案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扩大了保险责任覆盖面,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微观层面,优化了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最值得普通消费者关注的是——犹豫期被首次写入法律。

武亦文教授表示,保险合同多以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缺乏谈判能力,在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下极易做出非理性决策。犹豫期赋予了投保人事后“反悔”的机会,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补偿,直接回应了长期存在的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民生痛点。

此外,修订草案还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效统一为3年,与《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保持一致。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提高违法成本:罚款最高可翻10倍
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责任的覆盖面,将更多的违法情形纳入处罚范围。在罚款幅度方面,将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提高至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罚款区间提高至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同时,修订草案增设了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并增设了部分情形下追责到人、董监高薪酬追索等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法律总监白飞鹏指出,修订草案从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金额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坚持应罚尽罚,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的局面。

结语
此次《保险法》修订,是我国保险业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修订草案与正在制定中的《金融法》草案保持动态承接,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各领域法律共同构成金融立法的 “四梁八柱”。

对于保险行业,修订草案通过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将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治理规范、资本充足、管理能力强的优质险企将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对于保险消费者,犹豫期入法、诉讼时效延长、消费者保护职责明确等变化,将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修订草案带来的制度变化将深刻影响保险争议解决、合规审查、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领域,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目前修订草案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gzzx@nfra.gov.cn)等途径提出意见。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适用请以正式出台的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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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律师

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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