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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能作为公司出资

2026-06-30 阅读约3分钟 2 次阅读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公司出资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公司出资纠纷案件。某公司股东张三拟以个人商誉及一套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作为出资,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一、基本案情】

  我们代理的这起案件中,股东张三与李四共同设立一家科技公司,张三承诺以其个人商誉和一套已抵押的房产作价出资。李四认为,商誉具有人身属性且价值不确定,抵押房产存在权利负担,均不能作为有效出资。张三则主张商誉和房产均属合法财产,应当允许出资。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请法院确认出资效力。

【二、争议焦点】

  (一)个人商誉能否作为公司出资?

  (二)已设定抵押的房产能否作为公司出资?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个人商誉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个人商誉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无法独立于自然人存在,其价值难以客观评估,且不具备可转让性。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因此,个人商誉不能作为公司出资。

  (二)关于设定担保的房产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权属清晰且可以依法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存在权利负担,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房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依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未解除抵押,该房产的转让效力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其他股东权益。因此,设定担保的财产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出资,除非已依法解除担保。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总结以下三条可操作的规则:

  (一)出资财产必须符合【可评估】【可转让】【权属清晰】三个要件。凡具有人身属性、价值不确定或存在权利负担的财产,均不宜作为出资。

  (二)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必须事先取得担保权人书面同意,并依法解除担保或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出资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出资人不得以违法犯罪所得财产出资,否则出资行为无效,公司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风险。

【核心要点】

  ● 个人商誉因具有人身依附性、价值不确定且不可转让,依法不能作为公司出资。
  ● 设定担保的财产因存在权利负担,原则上不能直接用于出资,须先解除担保。
  ● 出资财产必须满足《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可评估、可转让、权属清晰三项条件。
  ● 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无效,公司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 股东出资瑕疵可能影响公司资本稳定,建议出资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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