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某诉区政府工程案:二审改判政府付款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丛某某诉区政府工程案:二审改判政府付款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丛某某诉某区政府建设工程案,最终经二审改判及再审维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54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虽非合同直接签署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以下法条进行逐条分析: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明确约定“某区政府按审定总造价一次性拨付全部工程款”,区政府虽非签字方,但该约定构成其对付款责任的认可。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6条,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承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本案中,区政府通过请示文件、领导批示及拨款记录,明确表示“工程款应由区政府支付”,构成债务加入。
第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区政府的多份内部文件与拨款行为,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自认付款义务。
我们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若实际受益方通过文件或行为认可付款责任,即便非合同主体,仍可能被法院认定承担给付义务。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