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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赌协议效力怎么认定?与公司对赌为何常拿不到钱

文案:2026-09-18 周叶律师团队 阅读约7分钟 23 次阅读

武汉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可以浓缩成一句话: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原则有效且能强制执行;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条款通常也有效,却卡在减资这道程序上,走不完减资,法院会直接驳回回购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 年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沿用的正是这一口径。

对赌协议,学名估值调整协议,指的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时,为解决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约定以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方式对未来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定义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也是武汉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起点。

判断一份对赌安排能不能落地,说白了不是看承诺写得多狠,而是看谁付钱、钱从哪个口袋出。按签约主体分,实务中大致三类: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最常见也最稳;与目标公司直接对赌,争议几乎都集中在这里;股东与公司一起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看着多一层保障,实际效果往往低于预期。

《九民纪要》第 5 条确立的逻辑被业内称为效力与履行二分:合同效力归效力,用《民法典》合同编判断;能不能强制履行归履行,用《公司法》的资本维持规则判断。据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与目标公司订立的,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要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提醒一句,网上仍有文章沿用与目标公司对赌一律无效的旧说法。那是 2012 年海富案时期的口径,2019 年《九民纪要》出台后已被取代。拿旧规则设计新交易,很容易在义务主体的选择上做错取舍。

对赌对象 条款效力 能否实际履行
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其他无效事由即有效 可强制履行,法院一般支持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效力层面一般认定有效 须先依法完成减资程序,否则驳回
目标公司现金补偿 效力层面一般认定有效 须有可分配利润,不足则驳回或部分支持,日后有利润可另行起诉
公司为该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体股东同意的通常认定有效 未履行减资程序的不具有强制履行力

回购请求被卡住的直接原因,是新《公司法》第 53 条第 1 款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 162 条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据此审查减资程序是否完成,未完成的驳回。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一起增资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即是这一处理。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又把门槛抬高了一截。第 224 条第 3 款明确,减资应按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相应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赌回购最需要的其实是定向减资,也就是只减投资方那部分。按新规,有限公司要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份公司要章程事先写明,只要一个股东不配合,减资就走不动。

金钱补偿走另一条路。法院依据不得抽逃出资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对应新《公司法》第 210 条。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的,驳回或者部分支持;今后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公司暂时没钱不等于条款作废,也绝不等于现在就能拿到钱。

行权期限是另一个常被忽略的雷区。2024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回应:约定了回购期间的从约定,超过的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有;没有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 6 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这份答问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倾向在实务中影响不小。我的建议是,签约时就把行权窗口写成自条件成就之日起若干个月内,把不确定性消解在前面。

武汉本地有两个可查的公开样本。其一是前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 年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两家基金 2021 年分别向武汉一家医药创业公司增资 1500 万元,约定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回购价为投资本金加年利率 10% 单利。法院认定回购条件成就,判令创始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对投资人要求公司连带担责的诉请,则认为虽经全体股东同意,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且未履行减资程序,不具有强制履行力,未予支持。其二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 7000 余万元对赌纠纷:光谷一家高科技企业因业绩未达标、上市申报终止被投资方起诉四名控股股东,法院通过经济影响评估与审慎保全,最终调解化解,企业经营未受大的冲击。两案指向同一件事:回购义务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直接决定判决能不能变成钱。

实务中真正卡住的,往往是几个反复出现的误区。有人以为公司盖了章、全体股东签了字,公司账户就等于打开了,其实缺了减资这把钥匙,盖章再多也没用。有人把效力与履行混为一谈,把全部精力花在论证条款效力上。还有人拿到回购条件成就的通知后不紧不慢,想起来主张时已经撞上行权期限的抗辩。

如果要做一份可执行的核查清单,我倾向于按下面这个顺序推进:

  1. 优先约定创始人、控股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人,避免只写目标公司。
  2. 确需公司兜底时,同时写明公司触发后多少日内启动减资、其他股东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
  3. 有限公司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先就定向减资作出全体股东一致约定。
  4. 明确行权窗口:自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若干个月内行使,并写明通知方式与送达地址。
  5. 约定清晰的回购价格公式与审计机构,避免就计算基数反复争执。
  6. 条件成就后及时发函主张,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创始人一侧的取舍同样重要。融资时把个人无限连带回购照单全收,是最常见也最危险的一步。更稳妥的做法是把责任限定为以所持股权价值为限或者以特定金额为限,避免家庭财产与配偶财产被卷入;在申报上市前与投资人协商清理对赌条款;触发后优先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投资人、并购退出化解,而不是硬扛到诉讼。具体尺度在湖北各地把握并不完全一致,实际处理要看协议约定与本地判例。

问:对赌协议不写行权期限,最久可以拖多久?

答:没有统一答案。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问的意见,未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审判工作中以不超过 6 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次日起算。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各地法院把握仍可能有差异,最稳的做法还是在协议里明确写死行权窗口。

问:目标公司账上有钱,能不能直接付回购款?

答:一般不行。公司向投资方支付回购款会被视为向股东返还出资,需要先走减资程序并通知、公告债权人。未经减资直接支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相关股东与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问:创始人和公司一起签,是不是更保险?

答:对创始人责任是加重了,对公司那条路径未必。武汉中院 2026 年那起二审判决表明,公司连带责任条款即便经全体股东同意、认定有效,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仍不具有强制履行力,真正起作用的是创始人个人偿付能力。

问:公司亏损、没有利润,现金补偿条款是不是就废了?

答:不是作废,是暂时不能履行。法院会驳回或者部分支持,但明确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对投资方而言,这更像把权利延期,而不是权利消灭。

把上面的判断排个优先级:签约阶段先把回购义务人落到有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或股东身上,并锁定减资配合义务;接着把行权窗口、价格公式、通知送达写清楚,不留模糊表述;触发后及时发函主张并同步做财产保全。顺序反了,很容易赢了条款却拿不到钱。涉及金额较大、股权结构复杂的,建议尽早携协议文本、股东协议与章程咨询武汉股权纠纷律师,把效力问题与履行路径分开评估;企业一侧也可先做一次投融资条款体检,相关服务可参见武汉企业法律顾问

对赌协议的效力判断与履行安排,往往同时牵涉合同法与公司法两套规则,还叠加章程设计、股东协议的衔接问题,处理时亦可对照武汉合同纠纷律师的思路通盘考虑。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投资争议或条款谈判,建议尽早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行权期限或举证节点。团队介绍见山河律师,执业范围可查看武汉律师执业领域

本文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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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赌协议不写行权期限,最久可以拖多久?
没有统一答案。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问的意见,未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审判工作中以不超过 6 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次日起算。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
目标公司账上有钱,能不能直接付回购款?
一般不行。公司向投资方支付回购款会被视为向股东返还出资,需要先走减资程序并通知、公告债权人。未经减资直接支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相关股东与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要承…
创始人和公司一起签,是不是更保险?
对创始人责任是加重了,对公司那条路径未必。武汉中院 2026 年那起二审判决表明,公司连带责任条款即便经全体股东同意、认定有效,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仍不具有强制履行…
公司亏损、没有利润,现金补偿条款是不是就废了?
不是作废,是暂时不能履行。法院会驳回或者部分支持,但明确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对投资方而言,这更像把权利延期,而不是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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