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下称《意见》),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出台的首部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纠纷的司法裁判文件,全文共计五部分 24 条,立足现行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框架,不创设全新法律,而是对 AI 场景下新型纠纷给出明确裁判指引,实现技术创新发展与民事权益保护的双向平衡法治网。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落地,AI 换脸拟声、模型训练数据使用、AI 幻觉侵权、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事故、开源代码责任、AI 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等争议层出不穷,但长期缺少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意见》直面实务中的突出矛盾,确立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大基本原则,既给人工智能产业划定清晰法律红线,也为普通民众数字权益提供司法保护路径,让技术发展 “跑得快,也跑得稳”中国法院网。
从律师实务视角来看,这份文件将直接改变未来涉 AI 案件的举证思路、责任划分、抗辩方向,不管是 AI 企业、技术开发者、普通使用者,还是遭受 AI 技术侵害的当事人,都需要读懂其中的规则。
一、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人格权益是本次意见重点规制的领域。针对社会高发的 AI 换脸、AI 拟声、AI 复活逝者行为,《意见》明确,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 AI 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合成人声并对外使用,将直接构成肖像权、声音权侵权;利用该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发布不实信息贬损他人评价,成立名誉权侵权。即便是逝者,擅自使用 AI 制作逝者虚拟形象侵害其人格利益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主张维权甘肃高院。
针对 AI 赋能下的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意见划定边界: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借助 AI 对网络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挖掘出自然人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侵扰生活安宁,直接认定隐私权侵权。
备受行业关注的模型训练使用公开个人信息问题,《意见》给出了折中规则: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未明确拒绝,一般不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但如果处理行为会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则仍然必须取得个人同意。法院判断 “合理范围”,会综合信息敏感度、模型功能必要性、个人公开信息时的预期场景,企业不能简单以 “信息属于网络公开” 作为万能抗辩理由。
在生成式 AI 平台责任上,区分两种情形:AI 自动输出侵权内容,平台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处置,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用户恶意输入侵权提示词诱导 AI 产出侵权内容的,由用户直接担责,平台收到通知拒不停止生成、屏蔽指令的,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当事人遭遇 AI 持续侵害人格权,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害不可挽回。
二、产品与消费者权益
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事故裁判落地
对于实体载体的 AI 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规则。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除国标行标之外,法院会重点考察产品自主学习能力、版本迭代升级,以及生产者是否对固有风险、适用场景作出充分警示。企业不能以算法黑箱、模型持续学习为由,免除风险提示义务。
针对互联网消费乱象,意见明确,经营者利用算法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即 “大数据杀熟”,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利用 AI 技术仿冒名人实施带货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得到厘清:车辆产品缺陷引发事故,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辅助驾驶场景下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造成损害,按照按份责任处理。针对事故取证难,法院有权要求车企、运营方提交事件记录数据,破解智能汽车案件的数据举证壁垒。车企对自动化等级虚假宣传,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
AI 生成内容、开源软件、专利、技术合同的司法新尺度
AI 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一直是行业争议焦点。《意见》没有简单给出 “AI 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 的结论,而是聚焦侵权发生后的责任分配。法院会结合模型类型、训练数据源、各方参与程度、风控措施综合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责任。开发者主张不侵权抗辩,需要提交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使用者明知在先作品,通过 AI 生成实质近似成果,需要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利用 AI 实施刷量、虚假宣传、假冒侵权,可以认定不正当竞争。
针对人工智能领域大量使用的开源软件,意见确立有限豁免规则:开源开发者仅免费提供代码模块,同时公开功能与安全风险,后续第三方使用该代码产生侵权,开源开发者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兼顾开源社区的活力与权利人保护。
专利方面,完全由 AI 生成、无自然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只有自然人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才能够认定为发明人。
对于 AI 技术开发合同,考虑到技术研发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法院不会简单以最终效果未达到预期直接认定开发方违约,需要考察开发方是否已经尽到合理努力,这对 AI 企业的合同拟定、项目风险提示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在数据权益层面,合法取得的数据权益受到司法保护;汇编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符合条件的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通过对抗样本攻击、恶意污染训练数据等方式破坏 AI 运行安全,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诉讼程序与司法秩序AI 生成诉讼材料必须说明,禁止 AI 制造虚假证据
AI 已经大量用于法律实务,随之而来的 “AI 幻觉” 带来虚假案例、虚假文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意见》专门作出程序约束: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 AI 生成的文书、案例检索报告,必须主动说明系 AI 辅助生成,并且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能将 AI 幻觉作为抗辩理由中国法院网。
如果当事人刻意篡改提示词、干扰 AI 输出,制造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法院可以驳回诉请,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 AI 案件高度专业的特点,强化证据保全、书证推定规则,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作用,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痛点。对于 AI 生成内容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会审查提示词影响、复现一致性、模型过滤机制等多重要素,不会直接采信 AI 输出结果。
刑事层面,利用 AI 实施诈骗、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依法严惩;私自改装配件规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引发事故,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务提示
对于 AI 研发企业、大模型服务商,应当建立完整的训练数据溯源留存机制,做好风险警示、内容过滤;区分通用大模型、专用模型,完善用户通知处置流程;对外提供产品、订立技术合同时,充分披露技术局限性,做好风险隔离。开源项目参与者,应当规范履行许可协议义务,做好风险公示。
对于普通使用者,切勿使用 AI 实施换脸、拟声、人肉开盒等行为;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使用 AI 辅助,务必逐一核验事实与法条,如实向法庭披露 AI 辅助情况。如果遭遇 AI 技术侵权,可通过人格权禁令、证据保全等程序及时固定证据,降低维权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部分尚未形成统一共识的问题做了留白处理,将继续通过司法实践积累、案例指导不断完善规则。这份文件释放出清晰司法导向:人工智能技术应当向善发展,技术中立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权利、义务、责任应当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
本文为律师实务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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