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污、受贿罪“按个人实际获利退赃”的类案 | |||
| 序号 | 案号 | 法院 | 法院认为 |
| 1 | (2023)粤05刑终304号“评析案例、经典案例” | 汕头中院 |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虽适用于定罪量刑,但认定贪污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追缴责任时,要结合行为性质、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个人实际所得等因素综合确定追缴数额。各行为人主从地位明显,违法所得数额明确,应以个人实际所得为限承担责任。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款,该行为同时侵害了被害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及职务履行廉洁性,对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足额返还被害单位以恢复财产秩序,实现法护营商。在被害单位已注销但在案证据证实有承接该单位债权债务主体的情况下,返还对象应变更为后续承接主体。 |
| 2 | (2017)川0503刑初160号 | 泸州市纳溪区 | 被告人李波、杨利蓉、何晓峰涉及共同贪污金额69952.51元,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波、杨利蓉、何晓峰均系初犯,均退出各自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
| 3 | (2017)甘11刑终87号 | 定西中院 | 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被告人黄耀斌、马应忠、王浦、高雪青、师晓军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80000元、63000元、10000元、63000元,可从轻处罚 |
| 4 | (2017)云0502刑初9号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 被告人王泽林参与骗取二次,数额达147400元,数额较大,其个人得款87400元;被告人王泽艳参与骗取一次,数额达40000元,数额较大,其个人得款30000元……鉴于被告人王泽林、王泽艳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
| 5 | (2016)黔2601刑初537号 | 贵州省凯里市 | 个人违法所得117072元应当追缴……个人违法所得66000元应当追缴……个人违法所得52500元应当追缴……被告人王中文、余世武、陶洪斌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6 | (2016)云0502刑初542号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 被告人张海生、何源洲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海生在本案发回重审后主动退缴部分个人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
| 7 | (2018)鄂0303刑初457号 | 十堰市张湾区 | 被告人唐世超、朱怀平、柯玉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共同实施、共同分赃,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故不区分主从犯……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是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世超的剩余违法所得188800元、被告人朱怀平的剩余违法所得111838.45元继续追缴(二人数额并不相同,以实际获利确定退赃数额) |
| 8 | (2017)宁0122刑初165号 | 宁夏贺兰县 | 在贪污罪中,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2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29540元;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174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10800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人数额并不相同,以实际获利确定退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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