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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侵犯外国发明专利的核心标准与法律依据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3 次阅读

判定侵犯外国发明专利的核心标准与法律依据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专利法律实务。面对涉及外国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问题,企业或个人往往因法律适用与技术比对的复杂性而产生困惑。本文旨在为您系统解析判定侵犯外国发明专利的核心标准。

【一、核心问题】

  判定是否侵犯外国发明专利,其核心标准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该外国专利在中国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地域性原则,外国专利必须在中国获得授权,才能在中国境内主张权利。

【二、问答解析】

  (一)问:我们公司使用了一项技术,该技术在美国有专利,但在中国没有申请,我们是否构成侵权?

  答:不构成侵权。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外国专利若未在中国获得授权,则在中国境内不产生排他效力。因此,仅使用在美国有效的专利技术,不构成对中国专利权的侵犯。

  (二)问:如果对方专利在中国有效,我们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完全相同,但功能类似,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答:可能构成侵权,需适用【等同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即落入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三)问:我们被起诉侵权,但我们的技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了,能以此抗辩吗?

  答:可以,此为【现有技术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您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该技术已在申请日前公开的充分证据,例如公开出版物、销售记录、展会资料等。

  (四)问: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了获得授权,主动放弃了部分技术方案,现在起诉我们侵权,我们能主张禁止反悔吗?

  答:可以主张,此为【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您需要仔细审查专利档案,找出专利权人明确放弃或限缩保护范围的记录。

【三、要点总结】

  ● 地域性原则:外国专利必须在中国获得授权,才受中国法律保护。
  ● 全面覆盖与等同原则:被诉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相同或等同特征。
  ● 现有技术抗辩:若能证明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则不构成侵权。
  ●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不得将授权阶段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四、律师提示】

  判定侵犯外国发明专利是一项高度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涉及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比对、证据收集与保全等多个环节。若您面临相关法律风险或纠纷,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切勿自行判断或拖延。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 核心要点:
  ● 判定侵犯外国发明专利的核心在于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在中国的授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及现有技术抗辩规则。
  ● 外国专利必须在中国获得授权,才能在中国境内主张权利,此为地域性原则。
  ● 禁止反悔原则限制专利权人将授权阶段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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