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专利权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解析侵害专利权的认定标准。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曾代理某科技公司(专利权人)诉某制造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已授权的电子设备外观设计专利,被控侵权方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了与该专利外观高度近似的同类产品,导致专利权人市场份额显著下降。双方就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二)侵权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如何确定其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侵权认定的前提
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认定侵害专利权,必须首先确认涉案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我们通过审查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确认涉案专利未被宣告无效,具备法律保护基础。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全面覆盖原则为核心
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该外观设计。我们团队在对比被控产品与专利图片时,发现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因此认定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侵权方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且其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应当知道涉案专利存在而未进行检索,构成【过失侵权】。我们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方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专利法》第7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我们团队收集了专利权人产品销量下降数据及侵权方销售台账,最终法院采纳了侵权人获利作为赔偿依据。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专利侵权认定必须先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未经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原则上推定有效。
(二)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图片进行【逐项对比】,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或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标准。
(三)侵权方如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须提供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建议】
企业在研发与销售新产品前,应主动进行专利检索与侵权风险评估,避免因疏忽导致过失侵权。如发现自身专利被侵害,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包括产品实物、销售记录及网络截图等。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认定以专利有效性为前提,需核实专利是否被宣告无效。
● 侵权对比以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图片为准,适用全面覆盖原则。
● 侵权方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推定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数额可依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费倍数确定。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