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现就“使用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这一核心问题,结合《专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析。
【一、核心问题】
使用他人实用新型专利,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常构成侵权。但存在法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例如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等。
【二、问答解析】
(一)问:我购买了一台设备,里面包含他人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我使用这台设备会侵权吗?
答:会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您购买并使用的设备若包含未经许可的专利技术,且使用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则构成侵权。但若您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为善意使用者,根据《专利法》第70条,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
(二)问:我公司为了研发新产品,使用了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试验,是否侵权?
答:不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四)项,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需注意,该使用行为必须【严格限于】科研或实验目的,若后续将研发成果用于商业化生产,则可能超出豁免范围,构成侵权。
(三)问:我从专利权人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专利产品,再转售给他人,是否侵权?
答: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75条第(一)项,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即为【专利权用尽原则】。您作为后续购买者,合法取得产品后可以自由转售,无需再次获得许可。
(四)问:如果被诉侵权,我有哪些抗辩理由?
答:主要抗辩理由包括:其一,主张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二,主张自身使用行为属于法定不侵权情形(如科研实验、临时过境等);其三,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专利法》第70条,如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为善意,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四,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不构成技术特征全面覆盖)。
【三、要点总结】
● 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侵权;但科研实验、专利权用尽等法定情形除外。
● 善意使用者若能证明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停止使用行为。
● 被诉侵权时可从专利权无效、未落入保护范围、法定不侵权情形等角度进行抗辩。
【四、律师提示】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技术比对、证据保全、赔偿计算等复杂问题,建议企业在采购、使用、研发专利产品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侵权风险评估。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 核心要点
● 使用他人实用新型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且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 科研实验、专利权用尽等法定情形不视为侵权。
● 善意使用者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赔但须停止使用。
● 被诉侵权时可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或主张未落入保护范围。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