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已实缴为何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1
股东已实缴为何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指出,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后,通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自行偿债,一般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关键】在于,若存在法定特殊情形,已实缴股东仍可能被追加。以下依据相关法律逐条分析争议焦点:
一、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抽逃行为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撤回已缴出资,如股东以虚假“偿还货款”名义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我们律师团队提醒,债权人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抽逃事实。
二、人格混同
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若公司与股东财产、业务、人员高度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付款项,或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我们律师团队强调,需收集财务混同的流水凭证,证明公司已沦为股东工具。
三、未清算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在注销时书面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例如,股东在注销协议中明确“自愿承担全部未结债务”。我们律师团队建议,债权人应保留该承诺文件作为关键证据。
关于责任范围:抽逃出资者,在抽逃金额内(如50万元)承担责任;人格混同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诺者,按承诺范围(如100%债务)负责。
我们律师团队提示,证据不足将导致申请失败。若您面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行为可疑等情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