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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题:工伤认定四轮诉讼逆转胜诉案例解析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2分钟 3 次阅读

新标题:工伤认定四轮诉讼逆转胜诉案例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熊某工伤认定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因工作中受伤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链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历经两次行政否决、一审败诉,最终在二审实现逆转,关键证据包括首次就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保险理赔询问笔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本案中,熊某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我们律师团队认为,首次就诊病历记载“左手拇指外伤后肿痛4天”属于【重要】原始书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该病历可作为证明事故发生的初步证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保险理赔询问笔录中承认熊某“搬树枝时将手刺伤”,属于【关键】自认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该自认可直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过程中。

关于感染与截肢的因果关系,我们律师团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外伤感染与截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解决了【注意】“伤害后果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问题。

一审判决((2023)粤0606行初195号)以熊某陈述矛盾为由驳回诉求,但二审法院((2023)粤06行终793号)采纳了我们律师团队的观点:劳动者对细节记忆偏差不影响核心事实认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撤销一审判决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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