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误区与法律陷阱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误区与法律陷阱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陷阱。如果你以为合同约定的工期就是实际服务期限,就会忽略工期延长可能带来的附加工作酬金索赔权;如果你认为工程停工就可以不支付监理费用,就会面临被法院判决继续付款的风险;如果你以为合同解除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就会错失单方解除权带来的主动局面。

我们律师团队在代理呼和浩特某监理公司诉某局案件中发现,以下误区最容易引发争议:

【误区一】误以为合同解除必须双方同意。实际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6.3.2条,如果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82天,监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你不及时行使解除权,就会陷入长期等待的被动局面。

【误区二】误以为工程未竣工验收就可以拒付监理费。如果你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方,监理方已提供服务就应获得报酬。我们律师团队在该案中成功为某监理公司追回剩余正常工作酬金21万元。

【误区三】误以为附加工作酬金无法计算。如果你不清楚合同专用条款第6.2.2条的公式,就会损失大笔应得款项。我们律师团队通过精确计算延长期限,为当事人追回附加工作酬金96.5万元。

【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合同解除等多个复杂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对方的攻击点。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方式,就会在工期延长时陷入被动;如果你在停工后不及时发出解除通知,就会丧失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

建议提前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